此文系作者和李蘭(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刁淑麗(內蒙古赤峰市委黨校)合作。原載《國土資源》2005年第5期
澳大利亞是世界重要的礦業大國之壹,每年礦業為該國的經濟帶來約400億美元的產值,不僅在礦產品出口方面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在礦產資源評價、礦區設計和礦業開發方面向全球70%以上礦區提供了相關軟件,更令世人關註的是其礦區生態恢復技術在國際上處於領先地位。這與澳政府重視恢復廢棄礦區、嚴管生產礦區的生態環境,堅持走可持續生態礦業之路不無關系。
目前礦業部門總費用的0.5%和礦業周轉金的0.7%用於與環境恢復有關的支出。近年來,礦山企業在礦區生態恢復方面的投資達2.5億澳元。具體做法體現於註重礦區生態恢復方面生物多樣性和景觀生態系統的研究;立法保證廢棄礦區的生態恢復資金來源與稅收鼓勵;嚴格礦業環境保護規範管理,制定可行的生態恢復規劃並監督實施。
1 重視礦區生態恢復技術研究
澳大利亞礦業部門為貫徹國家生態可持續發展戰略,減少礦山對周圍生態的破壞,保護礦山生物多樣性和景觀生態系統,采取預防性原則防止環境退化。1996年~1997年,礦業部門投資3.69億美元用於廢水管理、水資源保護以及生物多樣性和景觀生態系統的保護,並且從土壤保持和植被選擇等方面加強研究,取得了可喜成績。如利用廢石保護表土以降低因采礦造成的土壤侵蝕;將提煉鋁土礦產生的能夠吸收磷的礦渣加入到沙質土壤中以增加土壤肥力;利用推土機或鏵犁松動被重型機械碾壓的硬質地表,加快恢復區內的水滲透速度,促進營養物質的循環。
在植被選擇和種植方面,研究選擇不育的、不結果的外來物種防止非本地物種繁殖;開發利用種子處理和儲藏技術及各種工程措施,降低恢復成本提高植被種植效果。另外,為保證生物多樣性的延續,為受到威脅的動物建立臨時棲息場所、恢復水生棲息地等。
2 立法保證廢棄礦區的復墾與生態恢復資金
在澳大利亞,盡管受采礦影響的地區占國土面積不足1%,但沒有管理的礦區均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環境問題。隨著大量廢棄礦區環境問題的逐漸顯現,澳政府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嚴格限制管理開發礦區生態的同時,制定了壹系列行之有效的法規以保證廢棄礦區復墾與生態恢復資金的來源。
2.1 針對廢棄老礦區建立復原基金
為恢復廢棄礦區的生態環境,制定淺層礦物開采法(The Sur-face Mining Low),針對1977年8月3日之前全部或局部廢棄礦區收取開采費建立復原基金。該法規定:對露天煤礦每噸收取15澳分的開采費,對褐煤收取每噸10澳分的開采費建立復原基金。此外,該基金還包括捐助、逾期付款利息、罰款、管理費及本金利息。該基金自1978年1月30日起收取第壹筆開采費至2004年6月30日止,***征收總額為70多億澳元。
2.2 推行國家生態可持續發展戰略
20世紀90年代以來,澳大利亞政府為了更廣泛的生態可持續發展戰略步驟和承諾轉化成對自然資源的實際管理,為了制止和逆轉威脅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的消極勢頭,已經通過加大現有計劃的步伐以及推行新的創新機制來保護保護區內外的生物多樣性,同時結合聯邦、州和領地及當地政府所做的工作。為保護區內外的棲息地範圍和物種群體數量,確定更為量化的目標,更加強調現有項目和新項目以及措施的成效;考慮到擴大資金來源渠道,對收購和保護協定進行投資,提高生物多樣性管理的知識基礎;擴大研究項目,特別是支持對保護系統的編目、檢測和開發工作;進壹步將生物多樣性目標結合到非保護區土地管理中,同時開發新的相關措施(例如保護權、契約、管理協議);與土著人密切合作,為屬於土著人所有和管理的14%領土進壹步制定生物保護計劃和機制;進壹步將可持續農業、林業和漁業的戰略目標轉化成具體目標。
在礦業開發方面,采取合作性的方式,運用管理、經濟和自願性手段,促使政府、工業和社區組織之間互相溝通,發揮自願性措施和協議的作用,***同管理礦山生態環境,改善了礦業的環境狀況。為減少勘探時期、礦山開采期間及閉坑之後的生態環境免遭破壞,對相關管理條例作了擴充和更新。另外,為了補償因礦山關閉之後遺棄無主以及不能進行恢復而造成的損失,采取涵蓋恢復費用的保證金制度。
2.3 建立廢棄礦區復墾及信托基金
澳大利亞1995年版礦產資源法第10章第2節“廢棄礦區的復墾及信托基金”181條規定:
(1)在州政府金庫中建立礦區復墾信托基金;
(2)該信托基金包括:由議會批準的用於該目的的任何款項;任何來自出售建築物、機器或其他財產所獲款項;任何由部長根據第198條規定罰沒的保證金或交納的保證金;任何為此目的而收到的款項;任何金庫向信托基金支付的款項。
該項法律實施以來,廢棄礦區的恢復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以塔斯馬尼亞州為例,2000年~2001年,由該州礦產資源部、初級工業水資源及環保部***同對塔斯馬尼亞酸性物質排放量進行監測和調查,並制定了相關標準;根據礦產資源法(1995),在1997年建立了礦區恢復信托基金;該州主要相關礦區的酸性物質排放都是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的;在2001年提交了壹份關於Mt Lyell酸性尾礦排放補充措施的可行性報告,該報告提出了完全或部分電解銅礦成分回收等幾項可供選擇的方法及相關成本。2003年頒布了關於降低酸性尾礦排放指標的法令。
2.4 與生態恢復相關的礦業稅收減免
澳大利亞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稅收法規,對采礦、石油和采石業制定有專門的稅收減免條款。
勘探支出減免稅:對礦產開發的可行性研究以及采礦或采石之前的環保影響研究,如果相關支出發生在應交納所得稅的階段,與該類支出相關的經常或資本支出完全免稅。
資本支出津貼:油田和采石廠所發生的與環保相關的資本支出可部分減免。采前準備方面的道路、鐵路、管線等和礦區輔助車間、倉儲設施等的支出也可部分減免。
(環境)復原支出:復原指的是把廢棄礦區全部或部分大致恢復到采前環境水平,如海上石油開采復原是指完全拆除近海石油平臺,在同壹財政年度,因復原發生的任何經常或資本支出完全免交所得稅。復原支出的減免還包括勘探方面的補充性工作。
2 嚴格規範管理礦業生態環境
澳大利亞嚴格的礦業生態環境管理體現在明確的規範要求、全面系統的生態恢復規劃以及完善的監督體系。
2.1 明確的礦山環境管理規範
1996年,澳大利亞礦業協會發起制定了礦山環境管理規範,規定了從最初的勘探、閉坑到最終的礦山恢復各個階段的環境管理工作框架,明確要求礦山對所有的活動承擔環境責任,密切與當地社區的關系,將環境管理綜合到工作方式中,最大限度地減少各種活動的環境影響等。由於各州負責本區域內的環境管理,在礦業環境評估方面也立法並設計了相應的程序。如昆士蘭州,1994年制定的礦產資源法及以後的修正案要求礦山承包人必須提出經認可的環境管理總體戰略,該戰略是政府與礦山公司或承包人之間的壹項協議,需要執行環境保護措施,對受到破壞的土地進行恢復。
2.2 廢棄礦區生態恢復規劃
廢棄礦區生態恢復的目的是生態系統重建——重新獲得並保持原有基礎資源。在制定生態恢復規劃時,制定明確的目標和執行標準是十分必要的,在考慮實施過程中可能調整的同時,要把生物多樣性作為壹個現實的目標。制定的生物多樣性規劃,必須是可操作性強,步驟順序清晰。
在制定規劃時,還應考慮某些方面的細節,如原生表土是否已經被破壞。在原生表土已被破壞的地區,要考慮深層土壤同再生植被的交互作用;在表土保存較好的地區,則應更多地考慮影響物種的恢復及種植方面的空間和時間因素。規劃中的監測標準及滿意度評價,應該著眼於長遠自然本土生態系統和植物多樣性的恢復。另外,還應考慮如原生物種對表土喪失後,深層土壤物理和化學特征的適用性及耐受性,復墾的具體生物、植物等方面的問題。生態恢復規劃實施過程中必須考慮以下幾點:恢復速度、經濟因素、成本利潤可實現性以及後續維持所需的管理費。
2.3 生態恢復目標與監測
澳大利亞對礦區生態的恢復及持續監測相當重視。如澳大利亞Beverley鈾礦關閉和復墾的主要目標是拆除加工處理設備、關閉水池和水井;拆除相關基礎設施如圍墻、通道等,使礦區恢復到開采前的原貌。按照生態恢復方案,壹個開采礦區在開發期間即應該漸次開發、使用、關閉和復墾。復墾應在礦山開發的每壹個局部區段完成後馬上進行,從而使整個采礦活動結束後,關閉礦山時所需進行的復墾控制在最低限度內。為保證礦區生態恢復的效果,要在礦山商業開采結束後7年內持續進行植被維護、地下水取樣、排水裝置維修等方面的監測。
澳大利亞紅柳案林區鋁土礦復墾目標是“還礦區壹個采前原有的、能夠自我生存的生態森林環境”,該地區特有的保護目標是“創造壹個同本土案林生態環境相似的植物群落、動物區系”。為了實現這壹目標,對復墾區域執行了多種監測程序。在復墾後的最初9個月,檢查對植物樹木和地表以下施工的要求是否滿足;在15個月內,檢查物種的數量是否達到設計要求。Alcoa礦區近年來的改進復墾實踐和植物生態、植被模式、樹木的生長狀況、單位面積生物數量、營養循環、水資源利用、木林質量,以及動物種群引入和生態作用的研究表明:動物所需的食物和生存環境都滿足了要求。復墾區物種的豐富程度由1992年僅為壹般林區正常水平的60%升至1999年的96.8%。復墾區域已基本達到西澳大利亞州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