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局屬各單位要在完成職能的前提下,發揮各自優勢,充分利用現有技術力量、設備設施等條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提供服務,組織創收。創收局原則上不要求上繳,各單位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管理使用,為國家海洋事業發展增強活力。
二、在組織實施技術開發、對外服務活動中,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嚴格經濟核算,重大項目要履行報批手續。同時,要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三,組織開展服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國家沒有規定收費標準的,應當與用戶協商合理確定。同時,應統壹使用稅務機關印制的發票,並按規定納稅。
四是在組織開展服務中,既要註重經濟效益,又要註重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加強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政策法規,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防止違紀違法行為。第二條組織服務範圍的拓展
壹、有償技術服務
局屬各單位,除承擔指令性任務和局職能範圍內的工作外,可以多種形式向社會提供技術服務,並按有償服務的原則向用戶收費。
1,接收委托任務。承擔國家、部門和地方企事業單位委托的科研任務,提供工程勘察、測量或監測等專項服務。
2.技術服務和技術轉讓。提供技術設計、工程計算、設備改造、產品測試鑒定、分析測試、模擬計算、錄像、繪圖、復印等。針對工廠、企業及相關用戶;本單位開發的科技成果和高新技術以有償轉讓或專利的方式出售給用戶。
3.技術咨詢。為企事業單位和地方有關部門的生產技術、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提供信息、觀測和監測數據產品,進行技術咨詢、可行性研究和經濟技術論證。
4.技術人員的外部雇傭。在滿足本單位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經單位批準,技術人員受聘於其他單位或提供技術服務。
5.技術培訓。受有關單位和部門的委托,為人員提供專業技術培訓。
二。新產品的開發(試生產)和試點產品的銷售
每個單位開發(試制)新技術、新產品、標準等。,並將研制(試制)的產品提供給有關單位使用,新產品(試制產品)的試制產品在正式投產前銷售。
三、技術入股或合資
以本單位的技術成果、資金、設備、設施作為投入,與國內外工廠企業合資或聯營分紅。
四、固定資產和設備、設施租賃
各單位利用房屋、場地、倉庫、碼頭、船舶、飛機、車輛、儀器設備等提供給有關單位使用或以租賃形式為用戶服務。
上述固定資產出租或向用戶提供服務超過半年(飛機壹航次,輪船半個月)時,須報局批準;不得超過上述時間、時間,向我局備案。
動詞 (verb的縮寫)生產、運營和開發
各單位的工廠、車間、招待所、商店、農場等生產、經營和發展部門,在與經紀人(或部門)簽訂合同實行承包經營後,按合同規定向主管單位交納資金;未承包出去的生產經營部門,除經主管單位批準保留部分發展基金外,所產生的收入全部上繳主管單位。
不及物動詞其他服務收入
購買門票、臨時租用場館、國外醫療服務、參加國際活動和交流等收入。,除從工作人員中提取部分報酬外,全部上繳主管單位。第三條成本核算管理
主管單位的固定資產、設備和費用的使用等壹切開發經營活動,都應嚴格進行成本(費用)核算,並按實際消耗與主管單位財務部門進行結算。成本(費用)的主要內容和計算方法是:
1.人事費用。包括工資、補充工資、各種補貼、差旅費等。
第二,消費成本。材料費、燃料費、水電費、技術鑒定費等。能夠直接計算成本的,應當按照會計制度直接計算成本,並做到真實、準確、可靠;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收費難以直接計算實際成本的,可以按照壹定比例估算成本。
三、占用固定資產和設備、房屋設施等費用的核算,折舊、修繕費用等的綜合估算;以租賃形式使用的,按照租賃合同收取。
四、向主管單位借入資金作為流動資金,主管單位應收取資金占用費,資金占用費壹般應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並計入成本核算。第四條創收資金的管理
壹、收入必須上交單位財務部門,記入單位的技術開發、對外服務賬戶,統壹收支管理,嚴禁在賬外設賬或設立小金庫。
二是開發運營部門消耗的主管單位成本(費用),應在每季度末向主管單位財務部門進行結算和支付。季度末確實無法結清的,可以每半年結清壹次,每年年底前必須結清並足額繳納。
三、各單位出售國有固定資產或材料設備、廢舊設備折價處理、國家稅收減免、保險賠償、調解或法律訴訟所得債權以及接受國外設備設備援助等。,其資金和實物均為國有資產,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不得作為單位收入。
四、各單位的創收資金,按照國家規定完成納稅和扣除成本(費用)後的凈收入,按單位預算管理的不同性質進行財務管理。
1,全額預算單位。其預算外凈收入,根據財政部(92)458號文的規定,應視為“業務支出的增加”,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每年年終,各單位應向我局上報收支計劃和決算。
全額預算單位在將預算外收入納入預算管理時,應首先安排用於發展創收的房屋、碼頭、船舶、飛機等固定資產設施的維護費用和儀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不斷完善發展創收的手段。
2.差額預算單位和自收自支單位。預算外凈收入由財政部(86)財綜字第號文確定。143,並先提取10%的修購基金,其余設置為事業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獎勵基金、醫療基金等專項基金。
五、為了全面反映本單位的開發收入情況,各單位應在每年7月和第二年1月,就開發創收資金和收支管理情況寫出報告,並按局制定的統壹調查統計表如實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