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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會計,不做假帳,對單位的小金庫有什麽責任,對有些不清楚的報銷條,要負什麽責任

對小金庫負的責任是:

確認“小金庫”,壹般應註意 “小金庫”與“挪用公款”、“貪汙”、分戶存取的公用資金、私人占有公款的區別。處理上壹般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壹)根據國家有關“小金庫”的處理規定,凡屬有章不循、明知故犯,化大公為小公、化公為私、截留或轉移國家資財等帳外設置的非法所得,應全部沒收。

(二)凡國家尚無明確規定而形成的帳外私存公款,屬於上繳預算的資金,要按規定上繳財政;屬於其他資金,應按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納入財務管理範疇,並按規定使用。

(三)各種勞務性收入均應扣除成本費用或抵頂經費撥款後,再按規定使用。

(四)“小金庫”已作為獎金或購買實物發給職工的,應納入獎金總額抵頂職工獎勵基金,個人月收入超過國家規定的還要補交個人所得稅。

(五)公款以私人名義存入銀行的,依據《現金管理條例》,存入的現金及所獲得利息全部沒收;並按存入金額處以30%至50%的罰款。

(六)按財政部、審計署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對私設“小金庫”的單位,除給予單位經濟處罰外,還要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根據《財政部關於清查“小金庫”若幹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二條規定:“對查出事業單位‘小金庫’資金,除全部上交財政或抵頂財政撥款外,還應處以相當於1992年‘小金庫’滾存余額和1993年以來‘小金庫’資金收入發生數1—2倍的罰款”。

對不清楚的報銷條所負的責任:

1.經手人對報銷的應按有關的規定在發票或收據的背面由經手人,驗收復核人,"壹支筆"審批人三者簽字,並按規定填寫"集團經費結算本",交財務部報銷.

2.對需向財務部解釋的有關事項,內容應負責向財務部經辦人員解釋,對財務人員退回需要補辦手續的憑證,應及時按規定補辦手續.

3.報銷手續應符合<<內部牽制制度>>,<<審批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化>>及有關崗位職責規定.

4.經辦人員所報銷的發票和收據,必須是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財政局監制的收據,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憑證,及校財務處,集團財務部印制結算憑證.

5.對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制度的憑證,財會人員有權予以制止.

6.購置設備和大型材料以及支付臨工工資,金額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上,由購置或報銷部門報批後提前壹天報財務部,財務部根據集團內需要情況,按輕重緩急調集資金,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