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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中國環境規制

摘要:霧霾天氣的出現以及其嚴重的影響再次向中國環境保護與治理敲響了警鐘。中國通過在環境規制建設與治理實踐中逐步建立起了自己的實踐經驗和法律規範,在環境資源保護和環境汙染防治上發揮了顯著作用。也使得中國在環境法律法規及司法執法實踐中取得了巨大進步和卓著效果。但我們的環境事故和大規模的自然災害還是時常發生,高耗能產業盲目發展已經成為中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攔路虎。因此,中國環境規制還需進壹步深化和完善,環境保護的高精尖技術還需進壹步研發和投入,較快形成“政策推動,技術保障,市場運營”的環境治理格局。

中國論文網 /1/view-5002296.htm

關鍵詞:環境規制;環境治理

人類進入工業時代以來,機械化、電氣化、電子化的工具廣泛開發和應用,激發了人類對自己認識能力的放大,忘卻了自己的自然身份,對自然環境和資源進行了毫無節制的瘋狂掠奪,大規模的生產和排放廢棄物使得自然環境遭到了巨大破壞。直到環境問題危害人類生存時,人們才恍然明白自然才是我們賴以生存的家園。至此,環境的保護和治理開始真正被絕大多數人重視,直至上升為環境法律問題。20世紀70年代以來,中國政府不斷建立健全環境規制,不斷提高環境保護工作的地位,在環境規制建設與治理實踐中逐步建立起了自己的實踐經驗和法律規範,在環境資源保護和環境汙染防治上發揮了顯著作用。

壹、中國環境規制演變的三個階段

第壹階段(20世紀70年代初至80年代末)。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環境汙染問題凸顯。在這壹時期,中國國務院頒布了壹系列保護環境的政策,而且批準並組建專門的環境管理機構。

1972年,中國參加人類環境第壹次會議後,制定了環境管理保護“32字方針”;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頒布,這是中國第壹部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使得環境保護有法可依,標誌著環境規制體系的形成,為實現經濟與環境均衡發展的目標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進入20世紀80年代,環境問題影響經濟發展愈發明顯,對環境的保護和改善任務艱巨而重大,在全國第二次環保大會上,通過了三大環保政策,並確定“環境保護”為中國的基本國策;1984年頒布實施的《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若幹決定》,明確了有關環境保護、汙染防治等重大問題的處置意見,同時也對用於環境汙染防治的資金來源作出詳細的說明;隨後國務院制定了壹系列環保專門法、自然資源法並發布了壹系列的環境標準,環境規制不斷細化和深化。

環境管理機構在這壹階段也取得較快發展。1971年成立環境保護辦公室;1973年召開第壹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後,中國開始創立國家環境管理機關,設立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組建城鄉建設環保部,內設環境保護局;1984年成立國家環保局。《環境保護法(試行)》對環保機關的職責做出了明確指示。這些都標誌著我國的環境規制體系化的開端。

第二階段(20世紀80年代末至20世紀90年代末)。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粗放型、高能耗的生產狀況給生態環境帶來更為嚴峻的挑戰,中國環境立法也隨之進入了壹個快速發展階段。壹方面要對原有的環境立法進行完善和修訂,壹方面急需頒布更多、更嚴格的環境保護法治法規來約束和防止企業生產對環境的破壞行為。

1989年,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保護法》以及《水汙染防治法》;1991年,實施《超標汙水排汙費征收標準》;1992年,制定並實施了《征收工業燃煤SO2排汙費試點方案》;1995年,出臺《海河流域水汙染防治條例》;1997年,實施《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控制區劃分方法》。截至1997年底,中國***運行有6部環境法律,9部資源環境法律,關於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多達28件;為了環境保護而實施的國家環保標準有300多項,行業標準29項。這些法律和環保標準為環境保護提供法律保障,深刻貫徹落實可持續發展戰略,積極推動環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

環境管理機構發展方面,1988年國家環保局獨立運營,由國務院直屬領導。國務院明確其職能以加強對環境的管理。全國各級政府部門均設立相應的環境管理部門;1993年設立全國人大環保委員會,自此,中國基本建成了環境監管機構和監管體系。

第三階段(20世紀末至今)。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程度不斷深化,面對環境出現的新問題,中國的環境保護立法領域進壹步拓展,內容進壹步深化,環境立法在很多領域都取得了進展。《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規的出臺,對現運行的環境法律法規體系進行了有效修訂和完善。

環境管理機構發展方面,1998年,組建國土資源部,主要負責規劃保護自然資源的工作;2008年,組建環境保護部,參與更多國家發展規劃決策,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工作進程。地方環保部門也得到進壹步加強,形成壹個統壹監管與分級分部門監管相結合的環境監管體系。總體來說,中國的環境保護已經由原來的“先汙染後治理”的發展模式,逐漸步入防止汙染與經濟發展並舉;從點源治理,逐漸向區域綜合治理發展變化;從汙染尾端進行治理,逐漸轉向全過程防治汙染。

現階段中國已經形成以《環保法》為核心,以環保專門法、資源法、環保法規、地方性環保規範性法規為主要內容的環境保護法律規制體系。

二、中國環境規制實施的主要工具

(壹)“命令——控制”規制工具

中國最早使用的工具就是“命令——控制”型工具。“命令——控制”型規制工具,是指政府部門通過制定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並以行政命令的手段強制要求企業執行,如果企業違反相關法律或規定,就會有環保部門進行處罰,企業不能選擇,只能遵從。例如“三同時”制度等。

“命令——控制”型工具的優點在於具有較強的針對性、約束性和高效性。但“命令——控制”型規制工具也有不足,如規制效率較低,規制成本較高,規制標準不易確定等。

(二)市場化規制工具

規制工具市場化,是指政府在市場經濟運行中,通過利用市場機制調節企業的排汙行為,不明確規定排汙的標準。其最主要的特點是給予企業自主選擇排汙行為。 1.環境稅

環境稅是政府根據汙染排放量征收稅費,政府限定企業排汙量。此時主動權在汙染排放者。理性的企業選擇是將汙染減排的邊際成本等於稅費,如果企業的汙染減排成本高於環境稅,那麽企業會選擇排汙,如果低於環境稅,企業會選擇減排,直至兩者相等。

2.排汙權交易

排汙權交易是指政府制定汙染總體排放水平,並將分成若幹排汙權,每個排汙權代表壹定量汙染排放權利,在壹定的市場制度下,允許企業內部之間可以出售交易多余的排汙權,企業可以根據自身需要選擇買進還是出售所擁有排汙權,這樣政府的汙染控制行政行為就變成了市場行為。相比環境稅,排汙權交易是壹種控制汙染總量較為有效的手段。該手段優點在於成本較低,靈活,排汙權交易的價格是由市場的運行自發調節的。政府只需根據環保目標制定壹個總體排汙水平,這樣既可以實現環保目標,又可以降低資源的配置成本。但缺點是容易造成汙染物排放過於集中某壹區域,可能會導致嚴重環境問題,對環保目標的實現造成阻礙;另外由於信息的不對稱,可能造成市場交易成本過高。

三、環境治理效果分析

目前,我國政府已經充分認識到解決環境問題的重要性,對環境管理的領域不斷擴大和手段不斷豐富,水平不斷提高,努力形成經濟與環境相容的均衡發展模式。

中國汙染防治規劃發生重大的變化。1972年從開始重點集中治理工業汙染,80年代,通過調整產業結構,加快產業合理布局步伐,積極進行技術創新,綜合防治環境汙染;90年代後尤其是進入到21世紀,工業汙染防治從汙染尾端進行治理,點源治理轉向流域區域治理,從單純的汙染防治,向產業結構調整與汙染防治相結合。有力的促進預防和控制工業汙染,取得了明顯的環境影響果。

(壹)大氣汙染治理

1980-2010年間,有效地控制了大氣主要汙染物的排放。中國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從1980年1600萬噸上升到2010年的2185萬噸,年平均增長1.2%。但從單位GDP排放量來看,每萬元經濟產出排放二氧化硫的量從1980年的0.114噸降低到2010年的0.009噸,下降幅度達92.5%。SO2的排放主要來自工業。2010年有249個城市出現酸雨,其中54個城市酸雨發生頻率在75%以上;160個城市酸雨發生頻率高過25%以上(中國環境公報2010)。大氣中含有SO2是產生酸雨的主要原因,以上數字表明雖然單位GDP排放量所付出的大氣汙染成本大幅降低,但大氣汙染的絕對數量卻在增加,導致酸雨、霧霾等自然災害頻現。可以看出,中國經濟發展方式依然比較粗放,環境管理及環保投入及治理效果還不能滿足環境保護的基本要求。另外,產業結構調整進程緩慢,工業在產業結構中的比重過大,也是造成大氣汙染總量持續增長的主因。

(二)水汙染治理

中國廢水排放總量繼續保持增長的態勢,廢水排放總量從1980年315. 3億噸升至2010年617.2億噸,廢水排放總量增長95.7%,年平均增長3%;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從1980年的35.66%增長到2010年的95.3%;廢水排放強度,也就是每萬元經濟產出的廢水排放量,從1980年的224.6噸下降到2010年的24噸,降幅為89.3%,年均下降2.88%;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由1997年的1757萬噸下降到2010年的1238萬噸,下降幅度為29.5%;工業化學需氧量從1986年排放725.4萬噸減少至到2010年的434.7萬噸,降幅達40.4%。隨著國家加大工業汙染的治理控制力度,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循序漸進淘汰汙染嚴重的企業,廢水汙染治理效果取得初步成效。

(三)煙塵治理

2010年全國煙塵排放總量為829.1萬噸,比1980年減少了653.9萬噸,下降近44%;全國每萬元經濟產出排放煙塵總量由1980年0.11噸降至2010年的0.003噸;工業粉塵排放總量由從1981年1442萬噸降至2010年的448.7萬噸,下降幅度達68.9%。綜合利用固體廢物的效率明顯提高,從1980年的20%上升到2010年的67.1%;環境事故發生次數從1983年的2573次下到2010年的420次,下降幅度較為明顯。綜上所述,大部分汙染物的排放量以及汙染物的排放強度呈下降趨勢,這些數據說明中國的環境規制效果取得成績比較明顯,間接證明環境規制實施的必要性。

四、政策建議

(壹)在環境規制政策的制定管理等層次上,加強對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深入研究並做出綜合決策。在產業結構調整以及規劃產業布局時,環保部門應積極介入,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二)完善保障法律制度。制訂針對性更強更有效的環保法律法規,以法律為準繩,不斷改善和擴充環境法規法律體系,提高環境執法力度,有效確保環境法規的貫徹執行。

(三)各級政府必須按照環境與經濟和諧相容發展為基本出發點,遵循生態環境的規律,貫徹執行可持續發展戰略。

(四)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保障環境保護有效貫徹,最主要方式就是在面臨重大經濟發展決策時,利用環境影響評價對其進行評價,包括對總體以及區域經濟發展規劃,重大技術政策等進行評價;加強研究和示範階段的重大決策對環境的考慮。對公***政策和立法建議涉及公眾的環境權力和利益,要充分聽取公眾和社會意見。重視公眾參與評價重大建設項目對環境產生環境影響,防止項目建成後的環境問題。

(五)按照區域環境特點,設立區域環境治理基金,形成“政府、科研、企業”全方位、多層次的環境立法、技術研發、市場推廣體系,帶動區域經濟與環境保護同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