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古城分為核心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
根據漳州歷史城區沿革和歷史文化保護需要,漳州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將其他區域納入漳州古城保護範圍並予以公告。第三條 在漳州古城內居住生活、觀光遊覽,從事生產經營、保護管理、建設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漳州古城保護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規範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漳州古城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鼓勵設立漳州古城保護發展基金,專項用於漳州古城保護、利用。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贈、提供服務、提出建議等方式,參與漳州古城的保護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漳州古城傳統地名、歷史文獻、歷史影像等資料的搜集整理工作,向檔案部門提供漳州古城歷史文獻、歷史影像等資料或者實物。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漳州古城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政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帶頭遵守漳州古城保護規定,履行古城保護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漳州古城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第二章 職責與規劃第八條 漳州市人民政府負責漳州古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漳州古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據本條例規定履行漳州古城保護相關職責,負責漳州古城日常保護和管理具體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保護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開展漳州古城保護相關工作。第九條 漳州市人民政府設立漳州古城保護專家委員會。
編制漳州古城保護的各項規劃、風貌導則、保護名錄、建設標準以及改造利用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漳州古城保護專家委員會意見。第十條 漳州古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修訂完善漳州古城保護規劃、各類專項規劃和風貌導則,應當科學論證,廣泛征求、充分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第十壹條 漳州古城保護規劃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各類專項規劃、風貌導則由組織編制機關報送漳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經依法批準的漳州古城保護規劃、專項規劃、風貌導則,是漳州古城保護、管理的依據,應當嚴格實施。第三章 保護對象與措施第十二條 漳州古城保護對象包括:
(壹)古城傳統街巷格局、整體風貌,以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
(二)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已登記但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
(三)歷史建築,以及未公布為歷史建築但具有壹定建成歷史、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傳統風貌建築;
(四)宋河等古護城河及其設施;
(五)古樹名木、古寺廟、古橋、古牌坊、古石刻、古井,以及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各類遺址、遺存、遺跡等;
(六)與紅色文化、僑臺文化,以及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有關的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
(七)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未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但能夠反映地方特色、具有保護價值的老行當、老手藝、傳統地名、商號、文化、記憶、民俗等人文環境;
(八)其他具有保護價值且需要保護的對象。第十三條 漳州古城保護實行保護名錄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列入保護名錄。其他擬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由漳州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漳州古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保護對象普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具有保護價值但尚未列入漳州古城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可以提出將其列入保護名錄的建議。
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漳州古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檔案、分類設置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