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報銷類別及證明類材料:
1、轉外就醫:須轉外就醫報備手續,如病情緊急,應轉外入院7日內補辦手續;
2、異地安置、異地工作:要求異地居住、工作在半年以上,且事前須辦理報備手續;
3、出差、探親、旅遊等短期外出期間的醫療費:急性病:報銷時提供出差證明、探親證明、外出旅遊合同、實名機票車票等;慢性病的門診維持治療:增加提供廈門診療的病歷,在外期間診療措施不能超出在廈原診療措施;
4、異地分娩:住院分娩費用及合理的產前、產後檢查費用;
5、本地及同城化地區社保系統故障不能實時刷卡結算:由醫療機構收費處發票背書證明並蓋章;
6、社會保障卡掛失或損壞、制卡延遲:社保卡管理科發票背面蓋章確認;
7、門診單月就診次數超20次:收費票據須是刷卡結算並顯示掛號次數,須提供門診記錄;
8、急性病或搶救未攜帶社會保障卡:門診或住院病歷應記錄詳細、明確,足以認定為急性病或搶救;
9、離休幹部目錄外藥品費用:需提供“離休幹部目錄外藥品審批表”並加蓋醫院醫保管理部門公章;省兩費中心托管的離休幹部保健對象須提供保健證;
10、參保身份、變更,更換參保單位,地稅數據到賬延遲:於地稅辦理完變更手續並於次月中旬確認到賬後可辦理報銷;
11、新生兒出生起醫療費用:出生三個月內應及時辦理參保並繳費,在繳費到賬後方可辦理報銷。須提供出生證;發生費用時未起名的新生兒,醫療費發票、匯總清單、出院記錄等報銷憑證上姓名統壹采用母親或父親姓名後加“之子”或“之女”。
綜上所述,電子醫保卡截圖發給別人不能使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醫保電子憑證不可以借給別人,如出現欺詐騙保行為造成基金損失,醫保局將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將自己的醫保電子憑證借給別人,很容易出現欺詐騙保行為,造成自己的資金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