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在全國層面試點推行,這是繼2009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後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作出的又壹重大戰略部署,是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壹項重大民心工程,意味著我國人人都“老有所養”的千年夙願將基本得以實現。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新農保在制度設計上有很多***同之處,都是由政府主導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這壹原則與中央確定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總方針是壹致的,同時根據城鎮居民的特點,強調了“有彈性”。其基本特點可進壹步概括如下:
壹是廣覆蓋、保基本、建機制。社會養老保險應與國情和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與國家和城鄉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適應。所謂“保基本”,就是指當前重點是先把覆蓋全民的制度建立起來,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低水平起步,先解決“從無到有”的問題,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再逐步完善制度和提高保障水平,再循序解決“由低到高”的問題。從基礎養老的概念也可以看出,政府提供的是壹種基本保障,國家財政全額支付最低基礎養老金的標準不可能太高,在現有國情下要實現廣覆蓋,只能是壹種基本的保障,才能保證財政資金投入的可持續。客觀來說,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相對我國當前整體經濟發展水平而言還比較低,但是在當前區域發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區財力有限的情形下,“保基本”的養老保障標準能將更多的城市居民納入到養老保障體系中來,也是實現養老保障“廣覆蓋”與“可持續”的必然選擇。
二是自願參、重激勵、有彈性。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的原則,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制度規定堅持群眾自願參保,不搞強迫命令,而是重在運用財政補貼手段,通過激勵引導,吸引更多居民參保,擴大覆蓋面。繳費標準上設置多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制度上鼓勵多繳多得,權利與義務對應。
三是政府推、居民進、***擔責。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在新制度初建階段,政府責任必須首先到位。
政府的投入責任體現在既補“入口”,又補“出口”。“補入口”是在城鎮居民參保繳費環節就給予財政補助,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補出口”就是在養老金待遇支付環節給予財政補助,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建立城鎮居民社會保險制度是壹件利國惠民、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好事。但是好事要辦好,卻並不容易,相關制度建設任重道遠,幾個方面的問題需要高度關註並妥善解決。
壹是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統壹性和公平性。壹直以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飽受詬病的就是其“碎片化”格局:城鄉之間、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分別適用不同的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地區之間差異也較大,不僅造成了保障水平的不公平,而且實質上將我國整體勞動力市場分割成很多塊塊,制約了勞動力的有序、有效和合理流動,也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日趨成熟條件下的勞動力快速流動與不斷重新優化配置的基本要求。盡管養老保險在制度上實現了全覆蓋,但還沒有解決在統壹社保法下存在的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幹部、企業職工、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幾個隔絕的養老保險制度間待遇差距較大的問題。這壹制度困境不解決,就無法實現真正的社會公平。畢竟,不同制度在養老金待遇標準上存在著巨大的差距。若只因為制度的分割便固化甚至加劇人群之間在社保待遇上的差距與不公,作為壹項二次分配的公***政策,這顯然不合理,也與社會保障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馳。
二是增強制度激勵,盡快從“制度全覆蓋”走到“人群全覆蓋”。與社會保險通常為強制性不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行自願參保,因此制度的激勵性就顯得尤為關鍵。有幾個問題值得關註,壹是制度設計要充分考慮對某些年齡階段參保對象的引導和鼓勵。按照現行政策參保,繳足15年並滿60周歲後,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均為每人每月55元,沒有體現出參保時間的長短區別,將可能導致16至40周歲青年人特別是35歲以下的居民不願盡早參保。二是繳費補貼應充分體現多繳多補。若繳費檔次按每人每年 30元統壹標準補貼,會導致多數民眾在繳費標準選擇上偏向於“從低”。如重慶市開展的壹項對新農保的調研統計顯示, 2010年新農保參保者 5個繳費檔次的結構為: 100元的占 93.18%、 200元的占3.13%、 400元的占1%、 600元的占 0.55%、 900元的占 2.14%,表明補貼政策不能有效激勵高檔次繳費參保,部分有較高繳費能力的對象卻選擇低標準繳費。三是 60周歲以上老人不繳費參保以子女參保為前提條件,在城鎮居民家庭結構復雜的情況下不便操作,同時也會導致子女初次低標準參保、甚至過後不續保的情況出現,影響到政策的效率和連續性。鑒於此,各地在推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應著眼於盡快從“制度全覆蓋”走向“人群全覆蓋”,在建立城鎮居民社會保險制度是壹件利國惠民、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好事。但是好事要辦好,卻並不容易,相關制度建設任重道遠。自主參保原則下必須進壹步增強激勵性,實現應保盡保,唯如此才是真正的全覆蓋。
三是確保籌資足額到位。 2011年 7月 1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我國社保資金空缺超過萬億,且隨著人口結構進壹步老齡化,缺口將持續擴大。擴大養老保險惠民面,意味著未來社保資金將面臨更大的壓力。
我國企業養老金替代率 (退休時的養老金水平與退休前工資收入水平之間的比率 )已下降至50%以下,比國際勞工組織《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的規定低約15%。考慮到養老水平逐步提高的需要,養老資金面臨的壓力將進壹步趨緊。與此同時,提高養老金給付水平又受到繳費率的制約,目前我國的社保繳費率已在世界 181個國家中排名第壹,五項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繳費之和相當於工資水平的40%、有的地區甚至達到50%,這意味著在繳費上為養老金開源的空間已經不大。如何為養老賬戶“補血”,擴大養老資金的來源,已成為各級政府不得不面對的壹個現實挑戰。
四是處理好制度間的銜接轉換問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暢,壹直是個難題,造成農民工等流動人口參保積極性不高,甚至退保。為此,國家做了不少努力,專門出臺了相關政策措施,如 2009年 1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但仍需進壹步完善。三項城鄉養老制度之間如何銜接轉換,需深入研究,提出積極穩妥的具體辦法。總體來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新農保在制度模式和政策框架等方面基本保持壹致,即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籌資方式是個人(家庭)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待遇支付結構是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這為制度的銜接融合預留了“接口”,未來條件具備時可以整合成統壹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社會保險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已有部分地區按照這壹模式開展了先行探索,取得了初步實踐經驗。如西安市按照“只疊加、不扣減、不沖銷”的原則,探索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銜接辦法。具體設計為: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由於被征地等原因)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向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轉移時,已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區縣可以直接進行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並計算,原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視同為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未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區縣,待該區縣正式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後再予以辦理,轉出地參加新農保的個人賬戶暫時封存。
已經領取新農保養老金的,從個人戶口遷入城鎮次月起養老金停發,個人賬戶有余額的,待在遷入地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時,轉入其個人賬戶。
五是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尤為關鍵。按照現行制度設計,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將是“實賬”,可以理解為是政府主導的強制儲蓄計劃,會形成資金沈澱。事實上,學界對養老保險制度中個人賬戶的存廢始終有爭議。根據制度,無論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是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個人賬戶,都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新農保實施了壹年半,在全國實現24%的覆蓋面,參保人數達到1.03億人,個人賬戶的資金就已經積累了387億元,未來隨著覆蓋面的擴大,積累的沈澱資金量勢必更大,基金保值增值的壓力也就越大。這部分資金納入了社保基金預算,管理上相對比較規範,安全性無虞,但是只按壹年期銀行利率來計息,資金效益不高。
特別是CPI壹直在高位運行,在真實利率持續為負的背景下,實際上已造成養老儲蓄基金的貶損。據有關測算,當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實際收益率不足2%,而2005年以來的加權通貨膨脹率為2.22%,這意味著養老保險基金不僅未能按制度要求實現保值增值,反而處於縮水狀態。
顯然若無好的保值增值途徑,個人賬戶積累的大量資金反而會成為社保制度的負擔。因此,須抓緊研究社保基金運營的保值增值辦法,研究出合理有效的投資渠道和投資管理模式來實現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比如發行社保專項國債),同時解決基金管理運營層次低、基金管理體制不健全等問題,這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而又緊迫的戰略任務。
總之,隨著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我國全民享有社會養老保險的整體框架已經形成,偉大宏圖已然繪就。各地在推行該項制度試點工作時需結合實際,強化制度的細節設計,抓好貫徹落實。中央要著眼於未來強化頂層設計,抓好統籌協調,進壹步完善體制機制,***同推進全民社會養老保障的公平、普惠和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