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醫保壹般分為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普通門診醫療費用、購藥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中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等,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而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門診規定病種醫療費用和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醫療費用。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五條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門診規定病種醫療費用和重特大疾病門診病種醫療費用。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普通門診醫療費用、購藥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中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等,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挪用。
第二十六條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和繼承,但不得提取現金和挪作他用。
擴展資料:
《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編制職工醫療保險費征繳計劃,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職工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職工個人工資收入中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當月足額繳費,參保人員次月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初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連續繳費滿3個月後按規定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參保職工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參保人員,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療保險,自繳費次月起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鄭州市政府——鄭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