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關於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死亡後養老金和喪葬費計算辦法的通知;
1,撫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後壹個月的基本工資(或退休費)為基數,死亡滿20個月;因公死亡後40個月;烈士發80個月。
2.喪葬費:以死者死亡的上壹年度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正常死亡為6倍;因公死亡和退休是10次。
二、喪葬費所需材料
1,死亡註銷證明(死者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申報表(由社保提供,死亡待遇領取人應與領取人身份證壹致,且社保提供的證明必須註明領取人與其死亡的關系);
3、火葬證明(由民政局或殯儀館提供),非火葬區、非火葬區民政辦公室出具的證明;第四種是收款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