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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財政金融支持的主要目標是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的統壹領導下,根據統壹的憲法,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立自治機關,實行自治。

在中國,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在中國生產者黨的統壹領導下,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前提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由當地人口較多的壹個或幾個民族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實行自治。比如內蒙古建立了內蒙古自治區,新疆建立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建立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建立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建立了西藏自治區。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我國各民族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的分布特點。根據中國民族分布的實際情況,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根據人口的多少和分布範圍,設立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保證少數民族能夠實行區域自治,最大限度地充分行使自治權,實現民族平等。比如,根據回族的分布特點,除了回族最集中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外,其他回族地區都建立了較小的自治區域,如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青海省門源回族自治縣、雲南省尋甸回族彜族自治縣等。民族區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區域自治的有機結合。

民族自治地方相當於國家的壹級地方行政區域。例如,自治區相當於省或市壹級的地方行政區,自治州相當於設區的市壹級的地方行政區,自治縣相當於縣級的壹般地方行政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相當於國家的壹級地方行政機關。它具有雙重性質,即它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壹的地方行政機關,又是國家統壹領導下的少數民族自治機關。它既是主要保障自治民族享有和行使自治權利的機關,也是保障自治地方其他民族享有民主權利和民族平等權利的機關。它是保障民族繁榮的機構,是完全適合中國國情的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制度。

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序言寫道:“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的統壹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因此,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是區域自治的主要內容。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首要問題。《民族區域自治法》壹開始就明確規定,少數民族行使自治權的地方是“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必須以壹定的少數民族地區為基礎。因為,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不是單純以民族或地區為單位,而是兩者的有機結合。沒有少數民族的地區,沒有民族自治;只有少數民族沒有壹定的聚居區。也不具備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條件,不能成為自治單位。

少數民族地區的行政單位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每個民族自治地方都有壹定的管轄區域,與其他地區有明確的界限,受國家法律保護。

建立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利的基礎和前提。根據中國憲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自治機關是地方國家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分為權力機關(自治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行政機關(自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它們的組織原則和程序與中國其他地方國家機關基本相同,自治機關的民族構成應充分體現民族自治和民族平等的原則。《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其他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還規定,自治區政府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中,應當盡量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員。

自治機關的自治權

民族自治權是少數民族在自己聚居的地方建立區域自治,管理本民族地區的地方事務的權利。

自治權是民族區域自治的核心問題。自治機關自治權的主要內容是,根據憲法,除同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還享有下列自治權:

政治自治。根據憲法,主要是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果不符合當地情況,可以變通執行和停止;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和科技人才。

經濟建設中的自主權。主要指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經濟建設;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劃;改革經濟管理體制;自然資源的管理、保護、開發和利用;安排地方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本地區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安排使用國家計劃和超任務提留產品;安排使用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采取各種優惠政策,鼓勵各類專業人員參與當地各項建設事業。

文化教育中的自我控制。主要是使用和發展民族語言文字,自主發展民族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事業,開展國內外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的交流與合作,借鑒和吸收對自己有用的精神財富和文明成果,大力培養本民族經濟文化建設人才,促進本民族地區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

管理其他事務的自制力。主要是制定與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人民生活和人民健康密切相關的法規和措施。比如制定管理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