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生育當月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生育保險期間計劃內生育,且在按規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的,可按規定享受城鎮生育保險待遇。可攜帶以下材料至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1、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
2、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或《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情況證明》;
3、在本市生育的,需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攜帶衛生行政部門證明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註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出院小結或者病歷和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本人在指定金融機構範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折)復印件(可選擇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上海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上海農商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信銀行、興業銀行其中之壹);
5、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托書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
6、《生育保險待遇申領表》(申字5表)(可通過上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下載,或在辦理機構免費領取)。若材料不齊全,則不符合申領條件。具體情況以社保中心櫃面審核為準。更多生育保險政策,可以撥打962218熱線咨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壹)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