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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木業趙天是否屬於非法集資?

法律分析:算。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本罪的本質是公司、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罪,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組成要素是:

(壹)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裏要特別強調的是法律虛構的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就無法通過刑法來規制司法實踐中大量單位(要麽是單位單獨存在,要麽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 * *)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

(2)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在單位非法集資案件中,這種故意表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以單位名義追求危害社會的特定結果。在故意上,單位犯罪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誌,與單位成員的個人認識和意誌有嚴格的區別。

(3)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是壹種資本運作過程,即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集中不特定對象的資金,使其成為正式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涉及人數多、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納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應有的地位。

(四)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未經有關部門按法定程序批準的集資行為。主要通過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等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現金、實物等方式向投資者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回報。

法律依據:《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