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流程:
1.在車管所大廳領取並填寫機動車報廢單,提交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機動車所有人所需組織機構代碼證(加蓋公章)、經辦人身份證。如果要保留原號牌,需要先處理交通違法。
2.查看車管所檔案審核機動車報廢單,審核合格後電話領取機動車報廢單。
3.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將機動車交付給機動車報廢回收企業,領取並填寫《機動車登記轉移、過戶、註銷申請表》,提交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沒有機動車登記證書的,不需要)、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所有人所需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報廢單。
4.民警查驗機動車,查驗報廢拆解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碼,確認車輛五大總成(車架、發動機、轉向器、變速器、後輪軸)是否齊全。合格的由警方出具機動車檢驗記錄表。
5、車輛銷毀要求,公安機關負責進口機動車、校車、中型(含)以上客車、中型(含)以上貨車、特種作業車、低速汽車、掛車、危險品運輸車報廢拆解,其他車輛由報廢回收企業自行銷毀。
6.車輛銷毀後,由報廢回收企業出具報廢車輛回收證明,由報廢回收企業工作人員將以下資料發送到車管所窗口辦理機動車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不能立即撤離現場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
第七十壹條交通事故發生後車輛逃逸的,事故現場的證人和其他知情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報告。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獎勵。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趕赴現場,首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對當事人的身心狀況進行專業檢驗。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交通事故受傷人員,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延誤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施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且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事故發生後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應當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