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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局不提供電費專用票怎麽辦?

供電局只給居民開普通增值稅票,不會開增值稅專用票。因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個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票。

第二十壹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服務;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企業代收手續費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217號),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電、氣(煤)、維修基金和租金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因此,由於收取水、電費無需繳納營業稅,管理處對其下達了零壓力

事實上,早在營改增開始前,根據穗國稅發[2004]173號的規定,水電表納稅人如果單獨向分表納稅人收取水電費,應當照章繳納增值稅。因此,分表與納稅人分別收取水電費的納稅人,應開具增值稅發票。

營改增全面實施後,物業管理處轉售水電費自然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因此上述規定並未取消。因此,理論上物管可以按照現行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並提供給租戶/承租人。

當然,開票背後的意義和好處其實是歸屬於住戶(尤其是企業類型的住戶)的,因為企業需要取得增值稅發票(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才能進行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或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但實際上,對於不能取得出租人提供的公用事業增值稅發票的企業,各地稅務局是有區別對待的。比如有些地方可以允許企業靠水電拆分單、租賃合同等。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