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開發商的原因
1.開發商賣房時沒有取得齊全的五證。
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五證缺任何壹個,都不可能辦產權證。
購房者最好不要買五證不全的房子。很多開發商說賣的時候正在辦理相關證件。如果購房者壹定要買的話,要留意房管部門,核實開發商所說是否屬實。購房者要特別註意自己選擇的樓盤是否在預售許可範圍內。
2.開發商擅自改變房屋性質,改變規劃。
雖然開發商已經取得了五證,但卻私自改變了房屋的使用性質。比如房管部門批了住宅樓,開發商卻把它當商品房賣了。他們去辦理產權證的時候,當然不能辦理商品房的產權證。此外,開發商也不可能擅自改變規劃和違法建設。
3.開發商將房子抵押給他人。
開發商已取得五證和產權證,但開發商已將房屋抵押給他人,同時出售。如果購房者買了這樣的房子,面臨的風險更大。如果開發商不能及時履行到期債務,抵押權人要求實現抵押,購房者肯定沒有產權證,甚至沒有居住權。最後,購房者只能通過訴訟拿回已付的房價,能不能拿回來另當別論。因此,購房者在買房前要充分了解房屋情況。
4.房屋質量檢查不合格。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必須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只有驗收合格後,開發商才能將房屋交付給買方使用。開發商蓋的新房有質量問題。如果不能通過政府相關部門的驗收,就不具備交房條件,也就無法交房。
5.開發商拖欠應上繳國家的各種費用、稅費和房屋維修基金。
6、開發商在集體所有土地上開發項目,無法辦理房產證。
二、買家自身原因
1.未繳納相關稅費。
買新房時,買方要繳納相關稅費。但在實際交易中,有少數購房者忘記交稅,或者少交了壹筆稅,導致房子賣不出去。這種情況下,比較容易解決。只要購房者及時繳納相關稅費,就可以繼續申請購房。
2.未提供房屋登記發證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和證明的。
購房者沒有及時提供應該上交的文件和資料。比如購房者拿著購房合同,從來不交給開發商。自然,他們辦不了產權證。
3.委托他人辦理房產證未出具委托書的。
請別人辦理房產證,需要業主本人的委托書。
如果是自己的原因,要積極配合開發商和房屋認證主管部門,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把房產證辦下來。
4.用假資質買房
在限購城市購買新房,購房者必須具備相應的購房資格。而壹些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為了買新房,采用假離婚、辦假證等方法。壹旦在新房交易中被查出,將無法取得戶口本。
三、房管部門的原因
由於各種因素,房管部門有時會拖延辦理產權過戶,主要是因為丈量和辦理手續的速度太慢。在這種情況下,購房者應該向他們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異議。如果對其答復不滿意或者沒有效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屬於行政機關不作為。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3-07。請以目前實際購買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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