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村(居)委會審查。村(居)委會根據申請人的舉報進行調查核實,通過評議將上述資料提交鎮民政辦審核;
3、縣民政局審批。縣民政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季度末通過存折賬戶發放救助金;不符合條件的,將材料退回鄉鎮,並說明理由。
可申請的慢性病如下:
1.呼吸道疾病:由於陰道阻塞和慢性肺源性心臟病引起的肺氣腫;
二、循環系統疾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顫、高血壓、冠心病、心肌病(原發性);
三、消化系統疾病:消化性潰瘍、慢性肝炎、肝硬化;
四、泌尿系統疾病:慢性腎小球腎炎、腎病綜合征、慢性腎衰竭;
五、血液和造血系統疾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白細胞減少癥、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血小板減少性紫癜;
6.內分泌系統疾病:甲亢性心臟病、甲減、皮質醇增多癥、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癥、原發性慢性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
七、代謝性疾病:糖尿病;
八、風濕性疾病:系統性紅斑狼瘡、系統性硬皮病、類風濕性關節炎(重癥);
九、精神疾病:腦血管疾病、多發性硬化、震顫、運動神經元病、重癥肌無力;
十、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癥;
其他:肺結核、股骨頭壞死、慢性骨髓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慢性特殊疾病管理辦法
第三條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界定為十三種疾病,定額標準如下:高血壓(伴靶器官損害)150元,冠心病200元,腦梗塞或腦出血後遺癥300元,癲癇300元,肺結核(活動期)100元,糖尿病300元,精神病400元,甲亢100元,帕金森病300元,類風濕性關節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