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員按規定交儲的糧食。
2、鄉(鎮)政府掌握的機動糧。第六條 雙儲會基金來源為:
1、會員按規定交儲的資金。
2、鄉(鎮)企業按規定稅前提取的資金。
3、上級政府撥付的救災救濟款。
4、單位、個人、集體資助和捐贈的資金。
5、資金存儲獲得的利息,對會員借款時收取的管理費,投資經營的收入。
6、其它合法的集資收入。第七條 雙儲會糧款的籌集堅持以個人、集體為主,國家適當扶持為輔的原則,做到豐年多儲,平年少儲,逐年擴大糧、款的積累。第八條 雙儲會糧、款所有權實行以下原則:
1、會員儲存的糧、款歸個人所有。
2、會員儲金的利息及按股投資所得的紅利歸儲者所有。
3、集體儲存的糧、款,國家扶持資金及其購買的糧食,以及社會捐贈的糧、款,歸雙儲會集體所有,此項資金利息及投資所得的紅利不參加個人分紅,由雙儲會積累或用於調濟。第九條 雙儲會的正常活動受國家法律和政策的保護,所儲存的糧、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或挪用。第三章 糧、款的使用範圍和管理原則第十條 雙儲會的糧款主要用於解決會員因災害而造成的生活、生產困難。扶持他們搞好生產自救和發展商品生產。第十壹條 雙儲會實行:能儲什麽儲什麽,儲什麽借什麽、儲多儲少不限(首次參儲核定基數)的原則,借糧、款壹律實行有償使用,定期歸還,並收取少量的糧食損耗和基金管理費。第十二條 會員壹年可借糧款壹至二次,每次借額不得超過本人儲額的三倍,借期壹般為半年至壹年。第十三條 雙儲會在不影響會員正常借用的前提下,可有計劃地進行資金投放和糧食加工,使其增值,有條件的經縣民政局批準可以投資興辦救災扶貧經濟實體,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第十四條 雙儲會的基金單獨建帳管理,實行以資金活動為主體的收支記帳法,反映資金的來源、使用、結存等情況。同時必須按《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的要求建立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制度。第十五條 財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會計制度,做到帳目清楚,真實完整。工作如有變動,需辦理帳、款、物的移交手續,經接管人員復核無誤,方可離職。第十六條 雙儲會的儲糧存入糧食管理部門以及糧食存儲後的政策性損耗,按糧食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給予彌補。糧食儲存管理費和政策性損耗彌補費從鄉(鎮)民政事業費中支付。第十七條 雙儲會糧、款的借出審批權由雙儲會管理委員會行使,審批時實行“三聯單”申請審批表制度。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時,只退回個人儲存的糧款及按規定應得的紅利。第四章 會員的義務和權利第十九條 凡自願報名儲存糧、款並遵守本管理辦法的群眾,均可成為雙儲會會員。第二十條 會員儲存的糧、款按戶填發給存折和儲糧證。第二十壹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逐年儲金儲糧,為雙儲會的發展獻計獻策。
2、遵守雙儲會的各種規章制度。
3、互助互濟、幫助受害戶、貧困戶排憂解難。
4、積極參加雙儲會的各項活動。第二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借糧、借款的權利。
2、儲金者有按規定獲得利息和按股投資分紅的權利。
3、在雙儲會內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4、對會內事務有監督權和質詢的權利。
5、對違反本管理辦法、會內規章制度的人和事有批評和建議罷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