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錯過申請工傷認定時間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也可以在受傷之日起壹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和社保受理後,應當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必須在醫療終結後壹年內到用人單位辦理工傷保險醫療費用報銷手續。在資料齊全的情況下,醫保經辦機構在30天內完成費用的審核結算,下月中旬由市社保基金中心撥付資金。但如遇疑點、大額醫療費用、需要調查取證等情況,費用審核結算不受30個工作日限制。後期如需治療,請向勞動能力鑒定部門申請後續醫療。需要說明的是,申請工傷醫療費用時,申請對象是單位,工傷保險核實後的醫療費用撥付給單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暫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