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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第三條自治區對中小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改善服務、依法規範、維護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的創辦和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第四條自治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扶持政策,統籌中小企業發展。

州、市(地)、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促進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的中小企業政策和規劃,根據產業政策制定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的產業指導目錄,並定期公布引導和鼓勵中小企業發展的重點支持點。

州、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為中小企業相關工作提供指導和服務。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統計行政部門建立全區中小企業統計指標體系,加強中小企業統計指標的采集和動態監測,準確反映中小企業發展狀況。第七條中小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義務,依法經營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增強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能力。第二章財政支持第八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根據自治區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逐年增加。

州、市(地)、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第九條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安排使用,同級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自治區財政廳應當會同負責自治區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制定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支持企業發展的其他資金應當逐步提高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比例。第十壹條自治區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由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基金收入、捐贈和其他資金組成,用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信貸政策,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方式,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咨詢、投資管理等服務。

金融機構應當加大對中小企業的開發性貸款支持力度,優先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支持。

鼓勵依法設立多種形式的面向中小企業的地方金融機構。第十三條鼓勵政策性銀行依托地方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貸款、擔保貸款等業務。第十四條鼓勵發展典當業和融資租賃業,為中小企業提供短期和中長期融資。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開展股權融資、項目融資、設備租賃融資以及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直接融資方式;對於符合上市條件的中小企業,有關部門要積極開展政策培訓和融資引導。

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債券。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機制,引導和支持民間資本依法進入創業投資領域,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持。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和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對信用擔保的優惠和支持政策,完善信用評估和風險控制體系,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

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和企業投資設立信用擔保機構;鼓勵中小企業設立互助擔保機構,開展互助擔保。第十八條鼓勵各類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機構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政策;金融機構應當優先支持已經申請信用擔保的中小企業。第三章創業支持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中小企業創業的支持力度,鼓勵自主創業,建立健全鼓勵創業的政策支持體系,提供創業服務,改善創業環境,降低創業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