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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規定

第壹條 為落實《汕頭市殘疾人事業項目任務書》關於勞動就業的有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廣東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是指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人標準,具有本市城鎮戶口,達到法定就業年齡(男性十六至五十周歲,女性十六至四十五周歲),生活能夠自理且具有壹定勞動能力,誌願勞動就業的各類殘疾人,從事勞動並取得報酬。第三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是整個勞動就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將殘疾人勞動就業納入本地勞動就業的整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原則,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地安排殘疾人就業。第四條 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區人民政府的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統壹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決定殘疾人勞動就業及其基金使用、管理的有關重大事項,監督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市、縣、區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殘聯)負責具體實施本規定,並由其屬下的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負責殘疾人勞動就業安排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集、使用、管理等日常工作。第五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城鄉各類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均應按本單位上壹年度在職職工總數2%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上述在職職工總數,是指在單位從事生產或工作並支付工資的幹部和職工(含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計劃外用工)的總和,不包括已離休、退休、退職的人員。第六條 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的計算,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按職工總數2%計算不足0.5人的,單位可免予安排殘疾人就業;0.5人(含0.5人)以上但不足1人的,單位應按1人安排殘疾人就業。

(二)單位安排壹名盲人,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

(三)持有經市、縣、區殘聯發給的《殘疾人證》,或持有《傷殘軍人證》的在職幹部和職工,除本條第五款人員外,可計算為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四)單位可采取興辦福利企業的形式,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計算本單位安排就業的殘疾人數時,所辦福利企業中的殘疾人數可包括在內。

(五)在單位就業後因工傷致殘的職工不屬安排範圍,但不影響有關待遇;已在城鎮、街道和居委會所辦的福利工廠(場)集中安排就業的殘疾人,以及個體工商戶中的殘疾人,也不屬安排範圍。第七條 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可在所在地的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推薦的無業殘疾人中招收、招聘,也可自行向社會招收、招聘。本單位職工的殘疾人親屬,應優先安排招用。第八條 市設立殘疾人勞動技能培訓中心,縣、區設立殘疾人勞動技能培訓站,負責殘疾人崗前培訓和殘疾職工勞動技能培訓工作。第九條 單位在招聘職工時,對有專業技能的殘疾人和大專院校、中專、技校的殘疾畢業生應優先錄用,並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工作。第十條 單位應根據殘疾職工的不同情況,合理安排工作和確定勞動定額,積極提供適合殘疾人特點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第十壹條 殘疾職工與其他職工享有同等待遇。企業發生生產性停工時,對殘疾職工應給予照顧。殘疾職工待遇低於行業內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妥善安排殘疾職工轉崗,保證其基本生活。第十二條 單位對殘疾職工作出辭退、除名、開除等決定時,應征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並報同級殘聯備案。第十三條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按差額人數(含不足0.5人數)繳納殘疾人就業金。第十四條 殘疾人就業金的征收,按下列程序辦理:

(壹)單位應於每年的壹月底前,向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報送本單位上年度末在職職工總數及殘疾職工花名冊,並送同級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二)各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對各單位殘疾人職工比例情況進行核定,並以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為基數,確定應繳納殘疾人就業金的單位名單及其應繳納的數額,發出《殘疾人就業金繳款通知書》。

(三)單位在接到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發出的繳款通知書三十天內,到指定銀行繳納殘疾人就業金,並由銀行轉入殘疾人就業金專戶;逾期不交或不足額繳納者,按應繳殘疾人就業金總額每日加收1%的滯納金。逾期壹個月的,則按應繳金額的50%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