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涉及哪些稅種

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涉及哪些稅種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本身並非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因而有關其所得稅問題主要考慮其投資人(即基金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從基金取得收入時的稅務處理。

在分析合夥人如何繳納所得稅時,應當註意區分合夥人取得收入的類型。

合夥人取得收入的類型不同,適用的稅目和稅率也會不同。

具體說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收入主要原則兩大類:

(壹)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在這種收入類型下,因合夥人的種類不同,在納稅上也有所差別。

1、合夥人為機構投資者的,應就該部分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也是159號文的直接規定,“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也有觀點認為,根據合夥企業“透明體”的特點和稅法原理,其收入在分配給合夥人時法律性質應當維持不變,因而機構投資者取得的該部分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二)項所述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當依據該條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至少目前來看,這種觀點很難在實踐中行得通。

2、合夥人為個人投資者的,依據84號文規定——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部分收入應當適用“利息、股息、紅利”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合夥人為合夥企業的,由該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按照5-35%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公司合夥人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取得的收益

在這種收入類型下,合夥人的納稅情況同樣與合夥人種類有關。

1、合夥人為機構投資者的,應就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合夥人為個人投資者的,按照91號文的規定,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適用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則可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適用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合夥人為合夥企業的,由該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按照5-35%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公司合夥人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