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準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外國投資期限
1.普通投資期
(1)壹次性付款: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
(2)分期投資
(1)首次出資:不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65,438+05%,並於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
②總期限: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不超過2年,無論註冊資本多少。
2.支付價款的期限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應在合營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對特殊情況需要延期付款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後,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總購房款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購房款。
3.未按規定期限出資的責任界定
(1)任何壹方違約均視為外商投資企業自動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2)壹方違約,另壹方未按時繳納出資額的,守約方應督促違約方在65,438+0個月內繳納出資額。逾期未繳納出資的,視為違約方自動退出外商投資企業,守約方可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依法繳納出資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守約方應在逾期1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或另尋投資者承擔違約方在本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否則,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以上知識為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的特定領域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二十八條外國投資者不得在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的領域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了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負面清單以外領域的外商投資,按照內外資壹致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需要辦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