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籍員工綜合保險暫行辦法
木版
外籍員工綜合保險包括工傷(或意外傷害)、住院和老年津貼三項保險待遇。在滬外籍員工在單位或無單位使用外籍員工,定期繳納壹定的保險費用,在外籍員工包括工傷(或意外傷害)、住院、養老等情況下,可享受保險待遇。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綜合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保險的統壹管理。綜合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管理,單位開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挪用和擠占。綜合保險包括工傷保險、住院和老年津貼。
編輯本段的具體規定
(由2004年第2005號令頒布)123上海市人民政府2002年7月22日根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1]
外交政策
第壹條(目的)為了保護外來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單位用工行為,維護本市勞動力市場秩序,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含義)本辦法所稱外籍員工綜合保險(以下簡稱綜合保險)包括工傷(或意外傷害)、住院和老年津貼。本辦法所稱外來從業人員,是指符合本市就業條件,在本市工作或經商但沒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員。第三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含外來施工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聘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和無單位外來從業人員。下列外籍員工不適用本辦法: (壹)從事家政服務的人員;(二)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員;(三)按照《上海市引進人才居住證制度實施暫行規定》引進的人員。
資格認證
第四條(管理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綜合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保險的統壹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綜合保險的具體管理。市公安、建設、財政、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保管理工作。第五條(繳費人)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第六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到流動人口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首次使用外來從業人員或者首次進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獲得批準使用外來從業人員之日起30日內,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無單位的外來務工人員應當自申領《上海市外來務工人員就業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外來務工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綜合保險的具體登記項目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
企業政策
第七條(註銷和變更)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遷出本市,或者綜合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相關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無單位的外來人員不在本市就業或綜合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或變更登記手續。第八條(繳費年限)無單位的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從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的當月起,向市農民工就業管理機構繳納綜合保險費。綜合保險費分三個月繳納,綜合保險費壹次繳納三個月。第九條(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用人單位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上壹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乘以外來從業人員總數。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無單位的用人單位和外來從業人員,按照12.5%的繳費基數比例繳納綜合保險費。其中,外國建築企業的貢獻率為7.5%。
個人防護
第十條(綜合保險費劃撥渠道)用人單位繳納的綜合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劃撥。第十壹條(資金運用)本市設立綜合保險基金。綜合保險基金主要用於綜合保險待遇的支付和運行費用。綜合保險基金不足時,可以調整繳費比例。繳費比例的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二條(基金管理)綜合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管理,單位開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挪用和占用。綜合保險基金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第十三條(享受待遇)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綜合保險待遇: (壹)用人單位招用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工傷、住院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三項待遇:意外傷害、住院治療和老年補貼;(三)外國施工企業的外籍員工享受工傷和住院待遇。第十四條(工傷或意外傷害保險待遇)用人單位聘用的外來人員和無單位的外來人員,在綜合保險期間發生工傷(或意外傷害)和職業病的,經有關部門鑒定評估後,參照本市規定的工傷標準享受工傷(或意外傷害)保險待遇。工傷(或意外傷害)保險金壹次性支付。
治療保證
第十五條(住院醫療待遇)外來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住院的,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部分由外來人員承擔;起付標準以上部分,80%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20%由外來從業人員承擔。住院費用起付標準為65438+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00%。用人單位和無單位農民工連續繳費滿三個月的,享受住院待遇最高限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連續繳費滿六個月,享受住院待遇最高限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連續繳費滿九個月,享受住院待遇最高限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連續繳費壹年以上,享受住院待遇最高限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第十六條(老年津貼待遇)用人單位和無單位農民工連續繳費滿1年的,農民工可獲得老年津貼憑證,金額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7%。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外籍員工可憑高齡津貼憑證壹次性兌現高齡津貼。
福利保障
第十七條(綜合保險待遇辦理程序)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外來人員,可憑本人身份證、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老年補貼及相關證明材料,辦理享受工傷(或意外傷害)、住院或老年補貼的手續。第十八條(綜合保險待遇的支付)綜合保險待遇由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支付。綜合保險待遇也可以由保險公司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和經營。第十九條(監督檢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綜合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未繳納綜合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逾期拒不繳納綜合保險費和滯納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收。外籍員工在繳納綜合保險費前,因工傷(或意外傷害)住院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承擔或由無單位的外籍員工承擔。第二十條(舉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與綜合保險費征繳有關的違法行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第二十壹條(爭議解決)外籍員工與用人單位因繳納綜合保險費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