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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弘揚慈善文化,促進我省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法開展慈善活動。第四條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第五條每年9月5日舉辦“中華慈善日”的壹周為“山西慈善宣傳周”。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慈善宣傳工作計劃,組織、指導、協調有關單位開展慈善宣傳活動。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宣傳慈善活動,普及慈善知識,傳播慈善文化,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第二章保障措施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慈善事業發展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的組織協調機制,解決慈善事業發展中的問題。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工商業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慈善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慈善相關工作。第十條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將慈善文化建設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規劃,將慈善活動開展情況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考核內容。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向社會提供服務。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人才培養、項目引導、提供辦公場所和資金支持等方式,支持初創期慈善組織的發展。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與社會救助的銜接機制,實現民政部門與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和與慈善組織的信息互通,促進慈善資源的合理配置。第十四條社會救助站(點)、社區服務中心等應當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和與慈善相關的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第十五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將慈善文化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傳播慈善知識,傳授慈善理念,培養慈善意識,鼓勵青少年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參與慈善活動。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慈善組織合作,開展慈善理論研究,建立慈善人才培養基地和實踐培訓基地,培養慈善專業人才。第十六條慈善組織開展扶貧、濟困、助老、救孤、愛病、助殘、優撫等慈善活動,需要慈善服務設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請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慈善服務設施用地。第十七條慈善組織自登記或者認定之時起,可以憑標明慈善組織屬性的登記證書向財政部門申請公益性捐贈。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稅務部門,根據日常監督檢查結果以及慈善組織的慈善活動和信用記錄,共同確認慈善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並向社會公告。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支持慈善組織依法成立行業組織。

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慈善行業自律,提高慈善行業公信力,促進慈善事業規範發展。第三章獎勵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設立山西慈善獎,每兩年表彰壹次。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為慈善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給予表彰。

因慈善事業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和獎勵的個人,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難的,民政部門或者慈善組織應當給予優先照顧。第二十壹條慈善組織舉辦的非營利性學校和為老年人、殘疾人、困境兒童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社會服務的場所,應當執行居民生活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