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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的住房公積金怎麽提取?

大連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2003年7月24日大連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03]2號文件發布,根據2005年4月28日大連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修訂)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遼寧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大連市實施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辦法》,結合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結合大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和監督。第三條大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和監督。管理中心各辦公室和受委托銀行負責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業務。第四條住房公積金可以現金提取,也可以轉賬提取。現金支取時,除銷戶外,支取金額以100元為單位;轉讓退出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第五條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還清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應當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逾期未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職工,只允許提取住房公積金以轉賬方式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現金或轉入其他城市。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的;(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償還商住住房貸款本息;(三)以贈與、繼承、分割、合並、交換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權的。第二章提取條件和額度第七條除住房公積金賬戶銷戶(以下簡稱銷戶)外,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壹年以上,所在單位不得拖欠住房公積金;除職工托管外,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處於正常繳存狀態。銷戶職工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第八條符合第七條規定的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退休的;(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三)出境或者赴香港、澳門、臺灣定居的;(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六)租住房屋月租金超過家庭月工資15%的;(七)戶籍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已繳納住房公積金,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農業戶口職工。符合前款第(壹)、(二)、(三)、(七)項規定的,同時註銷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並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第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管理中心審核批準,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委托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2)因下列原因之壹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1、男職工50周歲以上或女職工45周歲以上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且兩年以上未再就業的;2.部分喪失工作能力;3.遇到以下突發情況:(1)患《大連市貧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暫行辦法》所列重大疾病;(二)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受到嚴重人身傷害的;(三)因見義勇為或者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活難以為繼的;(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家庭子女無力就讀國家、省(自治區)、市教育主管部門招生計劃內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符合本條規定的,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以不受第十壹條的限制。第十條符合第八條第壹款第(四)、(五)、(六)項和第九條提取條件的職工,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權人(借款人或承租人)或當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但應當取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第十二條規定的數額。第十壹條職工符合壹項或多項提取條件,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次提取的時間間隔應當在壹年以上,但銷戶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二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出示身份證,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托管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還應當出示住房公積金托管證明。職工按照第十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出示結婚證、戶口簿等證明提取人與房屋所有人(或借款人、承租人、當事人)關系的材料。不同提取情況,要求職工提供以下證明及其復印件,提取金額按以下規定執行:(1)退休的,要求提供:離婚(退休)證明或退休審批表;無退休證明(男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以上),提供身份證。(2)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勞動(人事)關系解除(終止)證明、傷殘證明(1-4級)或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護照、簽證、戶籍註銷證明(或登記註銷事項的戶口簿)。(4)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未辦理購房貸款的,按以下規定執行:1。購買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買賣合同或軍隊現有住房買賣協議)、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2.購買商品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已登記房屋(商品房)買賣(銷售)合同)及全款* *;3.購買上市交易的存量產權房,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完稅票據;4.購買建在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需要提供:房產證和全款(或收據);5.購買軍隊住房的,需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加蓋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印章的統壹軍用票據;6.購買其他房屋的,需提供縣(區)級以上人員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產證)及全款(或收據)。符合本項規定的,可以提取壹筆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之日前壹個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以* *或收據載明的時間為準),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總款。(5)建造擁有所有權的自住房屋,需提供:縣級以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許可和占地批文,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建築許可證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產證。符合本項規定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建房行為發生前壹個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以文件規定的時間為準),且不得超過住房成本。(6)對有所有權的自住房屋進行翻建、大修的,需提供: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相關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質量監督手續證明(農村房屋須出具鄉鎮人證明)和房屋所有權證。符合本項規定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裝修、大修前壹個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以文件規定的時間為準),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總費用。(七)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需提供:個人住房貸款合同。在貸款期間和貸款本息全部還清前,借款人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的時間間隔應當在壹年以上,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償還的貸款本息。首次提款金額不得超過應償還的貸款本息;每次提款後,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應付貸款本息。以前年度未提取的,提取金額不得累計計算。(8)出租房屋月租金支出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需提供:單位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工資收入證明、公有住房租賃證明(或房屋租賃登記證明)。符合本項規定的,可以每年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總額不超過(月租金-月家庭工資收入×15%)×12;上壹年度未提取的,提取金額不累計計算。(9)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居民醫學死亡證明(或* *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法院宣告死亡證明、因死亡註銷戶口證明)、繼承人(受遺贈人)身份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繼承關系證明(受遺贈人與受遺贈人之間的遺贈關系)。(10)戶籍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且已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農業戶口職工,需要提供:身份證件、戶口本、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文件。(1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托管工需提供:大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城市低保社會化發放存折(卡)。符合本項規定的,提取金額由中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12)男職工50周歲以上、女職工45周歲以上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且兩年以上未再就業,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需提供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或失業證。符合本項規定的,可以註銷賬戶。(13)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需提供:殘疾證(5級-10)或勞動鑒定委員會傷殘職工勞動鑒定表,家庭收入證明。符合本項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每壹年可以提取壹次,每次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12;上壹年度未提取的,提取金額不累計計算。(十四)因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需提供管理中心要求的證明材料。符合本項規定的,提取金額由管理中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托管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提取額度與其他職工相同。第十三條職工可以申請轉移扣劃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由管理中心審批後辦理,但每次轉移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期應還貸款本息金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轉移和提取手續的職工,除銷戶外,不得以現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且《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不得作為他人現金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依據。符合本條規定,簽訂協議扣劃住房公積金轉移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不受第十壹條的限制;協議終止或解除後,職工現金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符合第十壹條的規定。第十四條職工部分或全部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可以申請轉移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由管理中心審批後辦理,但轉移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的金額。依照前款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受第十壹條的限制。第三章提取程序第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辦理以下手續: (壹)完整、準確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並簽字。單位核實相關證件後加蓋公章或預留印鑒(受委托的職工除外)。(二)職工持《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和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到公積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積金。(3)支取後,員工將中心開具的支取回執交單位記賬。符合註銷條件的,需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填寫《住房公積金註銷申請表》。第十六條職工按第十三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經管理中心批準後,需簽訂委托轉移還款協議。第十七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由其本人或配偶辦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還需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結婚證、戶口簿等證明代理人與提取人關系的證件及其復印件。第四章提取監管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條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單位未為符合條件的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持相關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由管理中心核實後辦理。第十九條職工有權舉報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中的違法行為。經調查核實的,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管理中心受理舉報時,按照《建設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管理辦法》(建府[2002]185號)和《住房公積金投訴舉報管理暫行規定》(德政發[2004]52號)執行。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均含本數。第二十壹條本辦法實施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授權大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解釋。第二十三條各區、市、縣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的,必須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後實施。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