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號:訂單號湖北省人民政府318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做好軍人撫恤優待工作,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領導,建立撫恤補助標準科學增長機制,保障軍人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縣級市、省轄市、區,下同)應當將本級人民政府負擔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撫恤優待經費實行社會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進行捐助。
第三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多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死亡撫恤金第五條現役軍人死亡被批準為烈士、確認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由接到部隊通知的縣民政部門向確認的持證遺屬(1)分別發放《中國人民烈士證明書》、《中國人民因公犧牲證明書》、《中國人民軍人死亡證明書》。
被認證的遺屬由病故軍人遺屬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書面告知出具證明的縣級民政部門。協商不成的,按照以下順序頒發相應的證書:1。父母(被撫養人);2.配偶;3個子女,如有多個子女,發給長子或長女;4.兄弟姐妹,有多個兄弟姐妹的,送長輩;5.如果沒有這樣的幸存者,就不發了。
認證幸存者確定後,發證機關不再更換持證人。
第六條現役軍人死亡後,其遺屬的壹次性撫恤金由持證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方式發放,所需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壹)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協商壹致分配金額的,按協商確定的金額分配;協商不成的,按同等人數發放。
(二)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生前由該軍人贍養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兩人以上且約定分配金額的,按照協商確定的金額發放;協商不成的,按同等人數發放。
(三)無遺屬的,不予發放。
壹次性撫恤金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現役軍人死亡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增加其壹次性撫恤金。
第七條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按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民政部門審核,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遺屬證領取定期撫恤金:
(壹)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用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殘疾而無生活來源的;或者子女已到男60周歲,女55周歲,無後代,無生活費來源。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生前受該軍人撫養的。
定期撫恤金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其原定期撫恤金發給六個月作為喪葬補助金,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同時註銷。
第三章殘疾撫恤金第八條軍人因工致殘,由所在單位審批機關按照《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評定殘疾性質和等級,並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規定的報到期限內,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和有關退出現役證明,到所在縣民政部門辦理撫恤登記手續。接收安置的縣級民政部門應對退伍軍人檔案中的申報、認定和審批的傷殘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辦理撫恤登記,並將《中華人民共和國* *傷殘軍人證》逐級上報省級民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對不符合傷殘評定範圍、條件和程序不符合規定、證件材料不齊全的,民政部門不予辦理撫恤登記手續。
第九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縣民政部門申請重新評定殘疾等級,由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原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符合調整殘疾等級條件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由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殘疾軍人退出現役後,由接收安置的縣民政部門在辦理完撫恤登記手續後,從次年1月起按規定發放殘疾撫恤金;對重新評定殘疾等級或者調整殘疾等級的殘疾軍人,從批準後的次月起,按照重新評定的殘疾等級或者調整後的殘疾等級發放殘疾撫恤金。
對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以其他方式給予補貼,保證其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壹條因戰退出現役的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舊傷復發死亡的,經縣級民政部門認定後,按照因公犧牲軍人撫恤標準對其遺屬給予壹次性撫恤金,其遺屬按照規定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金待遇。
殘疾軍人,因戰、因公、因病退出現役,因病死亡的,其遺屬給予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金;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壹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按照規定享受病故軍人遺屬的撫恤待遇。
第十二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由原征集地或者配偶居住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接收安置,國家對其實行終身供養。
分散安置的壹至四級殘疾軍人享受護理費待遇,由縣級民政部門核定標準,所需經費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符合規定條件,需要安排集中供養到光榮院或者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的,由安置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批準,集中供養到省榮軍院的,由省民政部門批準。集中供養的壹至四級殘疾軍人,不再自付護理費。
護理費標準由省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三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需要在規定範圍內配置假肢、三輪車等殘疾人輔助器具的,由省民政廳根據不同情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解決,具體辦法由省民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優待第十四條義務兵家屬在服現役期間,由入伍時戶籍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給予優待金或者其他優待,優待標準和辦法由市(自治州,下同)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五條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現役後允許復工復業,享受不低於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本單位職工家屬的相關福利待遇。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承包的耕地、森林、水面,應當繼續保留。確因建設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後予以補償;退休後,戶籍遷入異地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全日制在校大學生應征入伍,征集地在本省的,征集地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壹個月內將《優待安置證》存根和證明寄至其學前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由其學前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按規定落實優待措施。
第十七條在農村退伍的紅軍老戰士、在農村劃過西路軍的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農村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由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補助標準由省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在鄉紅軍老戰士、在鄉紅軍老戰士、西路軍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死亡後,增發其原享受的6個月定期定量補助,作為喪葬補助費。
第十八條壹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費用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保障制度,具體辦法由省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單位的(包括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由當地縣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第十九條享受撫恤補助的壹至六級殘疾軍人以外的優撫對象,在城鎮就業的,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其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加保險;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的,可以按照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納確有困難的,由優撫對象所在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幫助其繳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的人員,以及已參加上述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人員,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免收普通掛號費。
在鄉紅軍老戰士和在鄉紅軍老戰士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解決。
第二十條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我國國內火車、輪船、長途汽車和民航航班;殘疾軍人享受正常票價減50%的優待。
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當地公共汽車、電車、輪渡和軌道交通工具。
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可免費參觀省內公園、博物館和名勝古跡。
第二十壹條烈士子女、兄弟姐妹、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本人自願並符合征兵條件的,優先被批準服現役。
第二十二條喪偶婦女及其子女,按照《條例》和有關規定享受教育方面的優待。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後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其服役年限視同工作年限。
第二十三條城鎮撫恤優待對象,家庭經濟條件特別困難,購買現承租公有住房的,適當給予價格優惠;繼續承租公有住房的,享受20%的租金減免;申請廉租住房或者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在辦理房屋產權證和房屋土地使用權證時,可按規定適當減免收取的各種稅費;在確認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資格時,所享受的養老待遇不計入其家庭收入。
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殘疾軍人住房時,應當本著方便殘疾軍人生活的原則妥善安排。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封閉補助費,對貧困殘疾軍人按高於規定標準的20%支付。
享受撫恤補助的農村優撫對象,其家庭無力改建現有危房的,縣級人民政府將優先安排危房改造;因自然災害造成房屋損壞的,縣人民政府將優先幫助解決。
第二十四條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幹部家屬和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的士官家屬,非本人原因無法就業的,可按有關規定繳納地方費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檔案可由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接收保管,並可減免各種管理費。
第二十五條對申請自謀職業的殘疾軍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減免註冊費、市場管理費和個體工商管理費。
殘疾軍人個人從事勞務、修理等服務性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和增值稅;商業經營月銷售額未達到5000元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增值稅。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光榮院和優撫醫院的建設。光榮院供養的優撫對象基本生活費由縣級人民政府按規定標準全額列入財政預算。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優先接收安置撫恤優待對象。
光榮院、優撫醫院、烈士陵園、軍人招待所等優撫事業單位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減免優惠。
第二十七條優撫對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其按照規定享受的優待金、撫恤金和定期定量補助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違反《條例》和本辦法,《條例》已規定處罰措施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拒不執行《條例》和本辦法關於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貪汙撫恤優待經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或者主要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負責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三十壹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三十二條軍隊離休幹部的撫恤優待,按照本辦法關於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因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金,參加縣以上人民武裝、預備役部隊組織的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等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按照本單位因公傷亡人員的辦法辦理;沒有工作單位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應當同時辦理養老待遇轉移手續。跨省、市、縣遷移的,分別由原戶籍所在地的省、市、縣民政部門在養老補貼關系轉移證明上簽署意見並蓋章。戶口遷出地縣級民政部門負責發放當年的養老補貼,戶口遷入地縣級民政部門憑戶口遷入地落戶證明、養老補貼關系轉移證明、養老補貼檔案等材料,從次年1月起按當地規定核定養老優待。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1954 10 31之前入伍,經批準退出軍隊的。
農村退役士兵是指1954 10、31之前入伍,退出現役後未經組織安排或本人申請從未被錄用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退役士兵。
本辦法所稱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傷殘等級條件,退伍軍人檔案中有軍級以上單位指定醫院作出的相關醫學結論或原始病歷,回國時尚未治愈的退伍軍人。
本辦法所稱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依靠軍人供養的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以及軍人的其他連續7年以上依靠其供養、現需依靠軍人生活的親屬(以下簡稱隨軍家屬)。被贍養人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或依法公證,並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條例》實施前已經認定並享受隨軍家屬待遇的,不予變更。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0+65438年8月起施行。1992 9月12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湖北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民政部關於貫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民政部[1989]第19號1989 4月17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1988 7月18,根據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本條例由民政部負責解釋,現就若幹具體問題作如下解釋:1 .第二條所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現役的軍官(包括由現役軍官轉為文職幹部)和士兵。保留軍籍的軍隊離退休幹部按現役軍人對待。“革命傷殘軍人”是指經規定的審批機關批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頒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的人員。“復員退伍軍人”包括復員軍人和退伍軍人。復員軍人是指10月365438日和10月365438日開始試行義務兵役制前,加入中國工農紅軍、東北抗日聯軍、中國* * *生產黨領導的專職遊擊隊、八路軍、新四軍、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誌願軍的人員。農村離隊的紅軍人員也按復員軍人處理。退伍軍人是指在1954+01試行義務兵役制後加入中國人民解放軍,持有退伍或復員軍人證的人員。“革命烈士家屬”是指經規定的機關批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頒發的革命烈士證明書的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是指經規定的機關批準,取得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的家屬。“病故軍人家屬”是指取得有關機關認定的革命軍人死亡證明的家屬。“軍人家屬”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現役軍人的家屬。2.第三條所稱“從小依靠其撫養長大,現需依靠其生活的軍人其他親屬”,是指因父母喪失撫養能力,自出生至18周歲,自願或者委托其他親屬連續撫養軍人7年以上,並經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或者依法公證,經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批準的人員。其他親屬以外的人員符合被撫養人條件的,也按被撫養人對待。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認定並享受隨軍家屬待遇的,不變。3.第七條所說的革命烈士,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壹,並經規定的機關批準的人員: (壹)在對敵鬥爭中犧牲的;(二)在對敵作戰中因傷死亡或者因傷致殘,經醫學鑒定和傷殘證明後壹年內傷口復發死亡的;(三)在戰鬥前線,以身作則,修築工事,搶救傷員,執行運輸等作戰任務,或者在戰區守衛重點目標中犧牲的;(四)因執行革命任務被敵人殺害,或者被敵人俘虜,被捕後不屈,被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五)保衛或者挽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的;(六)在邊防、海防執行巡邏任務,被反革命分子、罪犯或者其他壞人殺害的;(七)因偵查刑事案件、制止現行犯,或者因逮捕、追捕、看守反革命分子或者罪犯,被反革命分子或者罪犯殺害的;(八)因維護社會秩序,英勇抗擊歹徒被擊斃的;(九)因執行軍事、公安、保衛、檢察、審判任務被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報復殺害的;(十)因正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革命原則,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殺害或被報復殺害的;(十壹)在執行戰備飛行訓練或者執行試飛任務中犧牲的部隊飛行人員;(十二)死亡情節特別突出,為後人樹立典範的。革命烈士的批準機關:符合上述(壹)至(三)條件的,為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其他人員為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符合上述(四)至(十壹)條件的,現役軍人為兵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其他人員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符合上述(十二)條件的,現役軍人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其他人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革命烈士褒揚條例》頒布實施前死亡,符合上述(壹)至(十壹)條件的,申請追認革命烈士,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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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湖北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
發布號:法令號。湖北省人民政府318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做好軍人撫恤優待工作,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領導,建立撫恤補助標準科學增長機制,保障軍人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縣級市、省轄市、區,下同)應當將本級人民政府負擔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撫恤優待經費實行社會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進行捐助。
第三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多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