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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慈善促進條例

第壹條 為了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創建慈善之城,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促進有關的活動。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事業發展作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並將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

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壹)宣傳、文化廣電旅遊部門負責將慈善文化列入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宣傳體系;

(二)教育部門負責指導開展慈善文化教育,引導青少年參與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動;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慈善組織以及開展慈善活動的其他組織落實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四)財政、稅務部門負責落實國家和省、市對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的稅費優惠;

(五)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做好醫藥捐贈、醫療救助等事項的監管工作;

(六)民族宗教事務部門負責指導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開展慈善活動;

(七)公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負責為慈善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慈善相關工作,支持開展社區慈善活動。第五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單位建立慈善工作組織協調、信息溝通***享、信用信息披露和應急救助等機制。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與慈善組織、慈善行業組織以及開展慈善活動的其他組織之間的銜接機制,實現社會救助、慈善資源、社會服務等信息的***享。第六條 工會、***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和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活動。第七條 鼓勵會展場所、體育場館、車站、碼頭、機場、地鐵、公園、商場等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地和其他便利,並減免相關費用。

鼓勵法律服務、金融、評估、審計等機構在為慈善活動提供服務時減免服務費用,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減免慈善宣傳費用。

鼓勵誌願者參與慈善活動,開展慈善活動的組織應當為誌願者提供必要條件,保障誌願者的合法權益。

鼓勵港澳臺同胞、華人華僑、國際友人等參與慈善事業,有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可以依法開展慈善活動。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慈善組織成立慈善行業組織。民政部門應當為慈善行業組織健全行業規範、制定團體標準、組織行業培訓、推動行業交流、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提供指導。

鼓勵和支持成立慈善行業社會監督機構。民政部門應當為慈善行業社會監督機構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評價和監督提供指導。第九條 鼓勵設立慈善組織。設立慈善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的規定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鼓勵《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公布前已經設立並符合慈善組織認定條件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向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

民政部門應當為申請人提供簡化手續、縮短審批時限等便利。第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購買服務、孵化培育、項目指導、公益創投等方式,培育發展各類慈善組織,優先培育扶貧、濟困、扶老、救孤、助殘等慈善組織,鼓勵發展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以及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慈善組織。第十壹條 鼓勵慈善組織開辦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應急救助、環保、助殘等社會服務機構,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為慈善組織租賃場地、使用配套設施等提供便利。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慈善人才培養和引進政策,建立慈善人才庫,培養和引進慈善事業發展所需的理論研究、資金勸募、項目實施、專業服務和宣傳推廣等人才。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加強對慈善從業人員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每年為本市的慈善從業人員提供壹定學時的免費教育和培訓。

鼓勵高等學校、中職學校和科研機構建立慈善人才培養和培訓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