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收益有很多種,並不是所有的都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免征稅收。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取得與該機構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上市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也就是說,新個稅法完全否定了國稅發118和56號文件中的壹些納稅規定。
可見,居民企業對其他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收益是免稅的。如果是股權基金投資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就不壹樣了。
二、相關規定
1.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是指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同時進行投資。個人轉讓非貨幣資產取得的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收入”項目核算和支付。
2.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應當按照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扣除資產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應當在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轉讓非貨幣性資產收入的實現。
3.個人應在上述應稅行為發生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壹次性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以合理確定分期繳納方案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自上述應稅行為發生之日起不超過五個日歷年(含)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4、個人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的現金溢價,其現金部分應優先納稅;現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可以分期支付。個人在分期納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當優先用於繳納未繳納的稅款。
5.本通知所稱非貨幣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房地產、技術發明和其他形式的非貨幣資產。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新設企業,以及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參與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權置換、重組等投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