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交強險範圍內的墊付。
實務中,保險公司經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先行為受害人墊付醫療費用,針對該情況,如果最終認定的賠償數額(假設無財產損失部分)超出交強險,應當註意在計算“經交強險賠償後的不足部分”之時,需要減去的是120000元而非110000元,而最終保險公司所承擔的交強險責任為110000元,因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的墊付都屬於“經交強險賠償”的範圍。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給受害人墊付了多少,則在計算“經交強險賠償後的不足部分”時,就需要減去多少,而保險公司最終所承擔的交強險責任則為交強險限額內的余額。
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壹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壹)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壹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壹)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