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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壹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相關公***設施的正常維修、更新,根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的設立、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轄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維修基金的設立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 (維修基金的設立)

新建內銷商品住宅應當設立維修基金。新建外銷商品住宅出售時設立維修基金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在住宅轉讓合同中約定;住宅出售時未設立維修基金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可以決定設立,並在業主公約中規定。第五條 (維修基金專戶的開立)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物業所在地的地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為監管,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與本市商業銀行(以下稱專戶銀行)簽訂委托協議,開立壹個本轄區維修基金的專戶。維修基金專戶的開立,應當以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每幢住宅立帳,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帳;壹幢住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門號的,按門號立帳,並分別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帳。第六條 (首期維修基金的交納標準)

新建內銷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首期維修基金;

(壹)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4%交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交納。

(二)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交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交納。

新建內銷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由市房地資源局和市物價部門核定。

新建外銷商品住宅出售時設立維修基金的,首期交納標準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在住宅轉讓合同中約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決定設立維修基金的,全體業主應當按照業主公約規定的標準交納首期維修基金。第七條 (首期維修基金的交納時限)

新建內銷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的時限交納首期維修基金;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將該新建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

(二)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地產權變更登記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所購商品住宅的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

(三)業主委員會成立時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5日內,按本辦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交納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新建內銷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在辦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地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時,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專戶銀行收款憑證。

新建外銷商品住宅出售時設立維修基金的,應當按住宅轉讓合同約定的時限,將首期維修基金存入專戶銀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決定設立維修基金的,全體業主應當按業主公約規定的時限,將首期維修基本存入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開戶銀行。第八條 (首期維修基金交存情況的核查和公布)

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核查首期維修基金的交存情況,並每年公布壹次。第九條 (前期物業維修和更新費用的承擔)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發生的物業維修、更新、不得使用維修基金,其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第十條 (維修基金帳戶的開立)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與本市商業銀行(以下稱開戶銀行)簽訂委托協議,開立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基金帳戶。

維修基金帳戶的開立,應當按每幢住宅立帳,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帳;壹幢住宅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門號的,應當按門號立帳,並分列每套住宅單元的分戶帳。第十壹條 (開立維修基金帳戶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業主委員會開立維修基金帳戶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開戶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批準文件;

(三)業主分戶清冊;

(四)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私章和業主委員會財務專用章的印鑒;

(五)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前款規定的業主分戶清冊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經核對後向業主委員會提供。業主分戶清冊的格式,由市房地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辦理開戶手續的,還應當提交書面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