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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副縣補助入個人賬戶怎麽入賬

社會保險基金撥付,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會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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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財政部門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財政專戶會計核算的基本任務是核算和反映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活動,監督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管理和執行情況。具體包括:

壹、辦理社會保障資金日常繳存、撥付及往來款項的會計核算,做到賬目清楚,內容真實,數字準確。

二、反映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匯總編報年度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決算、財政專戶會計報表等。

三、監督部門和單位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合理安排社會保障資金。監督部門和單位及時、足額將社會保障資金繳存財政專戶,按批準的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及時核撥資金。

第四條 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五條 財政專戶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壹致,會計指標應當口徑壹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情況、原因和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第六條 財政專戶會計核算和會計報表應當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對於重要業務活動,應當單獨反映。

第七條 財政專戶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對財政專戶資金的繳撥,通過其開戶銀行辦理轉賬,不得收付現金。

第八條 財政專戶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加強對財政專戶資金的管理。

第十條 財政專戶會計人員應加強對財政專戶內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核算管理與會計監督,嚴格依法辦事,對於不合法的會計事項,應及時予以糾正,及時向領導反映。

第十壹條 財政專戶會計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和辦法,熟練掌握計算機在會計上的運用,實現會計操作技術的現代化。

第二章 會計科目與使用說明

第十二條 財政專戶會計科目是各級財政專戶會計機構按照專戶內各項資金活動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進行分類的壹種方法,是設置賬戶、確定核算內容的依據。各級財政專戶會計必須按以下要求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壹、按本辦法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二、本辦法統壹規定了會計科目編碼,不得擅自變更或打亂科目編碼,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和實行會計電算化。在各類會計科目之後留有空號,各級財政專戶會計根據需要按規定增設會計科目及編碼。

三、會計人員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名稱,或同時填列名稱和編碼,不得只填編碼,不填名稱。

第十三條 財政專戶會計科目如下:

會計科目表

序號   編碼     科目名稱

壹、資產類:

1    101    銀行存款

2    102    債券投資

3    105    暫付款

4    106    借出款項

二、負債類

5    201    暫收款

6    202    借入款項

三、凈資產類

7    301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

8    302    失業保險基金結余

9    303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

10   310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結余

四、收入類

11   401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12   402    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13   403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14   410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

五、支出類

15   501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16   502    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17   503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18   510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支出

第十四條 會計科目說明如下:

第101號 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財政專戶中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存款數。

2.財政專戶收到轉入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收入科目。財政專戶按財政部門批準的資金收支計劃撥付或劃轉資金時,借記相關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財政專戶銀行存款結存數。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的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

5.本科目應按資金種類及存款種類設置明細科目。

第102號 債券投資

1.本科目核算按規定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

2.按規定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時,按照實際撥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國家債券兌付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債券實際成本部分,貸記本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關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尚未兌付或轉讓的國家債券的成本。

4.本科目按險種和國家債券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

第105號 暫付款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資金收支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暫付款項。

2.發生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收回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暫付款。

4.本科目應按資金種類和收款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第106號 借出款項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資金收支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出款項。

2.發生借出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收回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按本金貸記本科目,按利息收入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關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借出款項。

4.本科目應按資金種類和借款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第201號 暫收款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收到不能確定資金性質及上繳單位的資金。

2.發生暫收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查明收到資金的性質或上繳單位後,應及時記入相應科目,沖減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期末財政專戶內尚存的仍未確定資金性質或上繳單位的款項。

4.本科目應按相關部門和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第202號 借入款項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從上級財政專戶、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款項。

2.借入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歸還時,按本金部分,借記本科目,按借款利息部分,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其他支出”或“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其他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等有關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為借入尚未償還的借入款項。

4.本科目應按資金種類及借款單位設置明細科目。

301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後的結余。

2.期末,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為財政專戶內歷年積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轉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明細科目。

302 失業保險基金結余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內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後的結余。

2.期末,將“失業保險基金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為財政專戶內歷年積存的失業保險基金結余。轉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明細科目。

303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相抵後的結余。

2.期末,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為財政專戶的歷年積存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轉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明細科目。

310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結余

1.本科目核算財政專戶內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收支相抵後的結余。

2.期末,將“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的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為財政專戶內歷年積存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結余。轉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明細科目。

401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存的、基金出現入不敷出時財政補助的以及下級通過財政專戶上解或上級通過財政專戶下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2.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征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及收入戶轉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或轉讓的本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按債券購入成本部分,貸記“債券投資”,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財政專戶形成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財政補貼收入”。接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轉移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下級上解收入”。接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他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累計上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總額。年終,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貸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02 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存的、基金出現入不敷出時財政補助的以及下級通過財政專戶上解或上級通過財政專戶下撥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

2.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征收的失業保險費收入及收入戶轉入的失業保險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失業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失業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或轉讓的本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按債券購入成本部分,貸記“債券投資”,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財政專戶形成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對失業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收入時,借記“銀行貸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財政補貼收入”。接收失業保險基金轉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轉移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失業保險基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或“失業保險基金收入—下級上解收入”。接收失業保險基金其他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累計上繳的失業保險基金收入總額。年終,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貸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失業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03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存的、基金出現入不敷出時財政補助的以及下級通過財政專戶上解或上級通過財政專戶下撥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2.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征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及收入戶轉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按債券購入成本部分,貸記“債券投資”,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財政專戶形成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接收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財政補貼收入”。接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轉移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轉移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下級上解收入”。接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其他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累計上繳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總額。年終,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貸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10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財政預算撥付、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劃入和經社會籌集(含上級財政專戶補助部分)後劃入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

2.收到同級財政預算撥付、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劃入和經社會籌集(含上級財政專戶補助部分)後劃入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預算補助”、“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預算外補助”或“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社會籌集”。接收財政專戶內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入—利息收入”。

3.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累計收到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總額。年終,貸方余額轉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結余”科目的貸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渠道設置明細科目,包括預算補助、預算外補助、社會籌集、利息收入等。

501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從財政專戶撥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用於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或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經辦機構支出戶撥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時,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發生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支出時,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轉移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向上級財政專戶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時,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上解上級支出”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其他非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時,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

3.年終,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02 失業保險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從財政專戶撥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用於支付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劃出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或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經辦機構支出戶撥付失業保險待遇支出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從失業保險基金劃出部分資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發生失業保險基金轉移支出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轉移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向上級財政專戶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失業保險基金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上解上級支出”或“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失業保險基金發生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其他非失業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時,借記“失業保險基金—其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

3.年終,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失業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03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從財政專戶撥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用於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或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經辦機構支出戶撥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時,借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發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轉移支出時,借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轉移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向上級財政專戶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時,借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上解上級支出”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發生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其他非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時,借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其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

3.年終,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510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撥給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級財政專戶用於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各項支出。

2.撥出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年終,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結余”科目的借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3.本科目應按支出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包括發放基本生活費、代繳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補助下級支出等。

第三章 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

第十五條 財政專戶會計使用的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原始憑證主要包括:繳款單、撥款單、請款部門或單位的用款申請書、有關銀行票據等。記賬憑單應按照會計事項發生的日期,順序整理制單記賬。

第十六條 財政專戶繳撥資金時,應選擇相應的銀行結算方式,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記賬憑單要根據會計事項的性質填寫摘要、科目名稱、金額和所附原始單據的張數,經有關人員復核蓋章。對因無原始憑證而由會計人員自制的憑單,須經會計主管人員簽章後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財政專戶會計必須對各種原始憑證認真審查,據實填制記賬憑單。記賬憑單每月應按順序號整理,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加上封面,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 財政專戶會計賬簿是指以會計憑證為依據,運用會計賬戶,全面系統、連續地記錄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活動的簿籍,是反映和監督財政專戶內資金收入、支出、結余款項的核算工具。財政專戶會計賬簿應設置總賬和明細賬。

第四章 會計結算、清算與會計報表

第二十條 財政專戶會計應定期、及時地進行會計結賬,結算期限為每月壹次。結賬的具體方法,按《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辦理。

第二十壹條 財政專戶會計在會計年度結束前,應當全面進行年終清理結算。年終清理結算的主要事項如下:

壹、年度終了前,核對年度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財政專戶會計應將本級社會保障資金收支總計劃執行數與部門和單位繳存財政專戶實際數核對清楚。

二、清理本年社會保障資金收支。屬本年度的社會保障資金收入,年終前必須繳存財政專戶。

財政專戶會計對有關單位的各項撥款支出,應當與有關單位進行核對。由於有關單位支出預算編制大,而造成有關單位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戶本年資金大量沈澱的,應在清算期內收回。收回的資金應相應沖減本年社會保障資金支出。

三、與繳款部門和單位、開戶銀行對賬。年度終了後,及時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稅務機關及開戶銀行等有關單位核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賬目,與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等有關單位核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收支賬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清理往來款項。財政專戶的暫付款、暫存款等各項往來款項,要在年度終了前認真清理結算。應轉作各項收入或各項支出的款項,要及時轉入本年有關收支賬戶。

第二十二條 經過年終清理和結算,把各項結算收支記入舊賬後,即可辦理年終結賬。年終結賬工作壹般分為結清舊賬和記入新賬兩個環節,依次作賬。

壹、結清舊賬。將各項收入和支出賬戶的借方、貸方結出全年累計數,然後在下面劃雙紅線,表示本賬戶全部結清。對年終有余額的賬戶,在“摘要”欄內註明“結轉下年”字樣,表示轉入新賬。

二、記入新賬。將各賬戶上年余額直接記入新年度有關總賬和明細賬各賬戶預留空行的余額欄內,並在“摘要”欄註明“上年結轉”字樣,以區別新年度發生數。

第二十三條 財政專戶會計報表是財政專戶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及其結果的定期書面報告,是各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了解情況、掌握政策、指導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管理工作的重要資料,也是編制下年度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基礎。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二十四條 財政專戶會計要嚴格按照統壹規定的報表種類、格式、內容、方法定期編制和匯總填列財政專戶會計報表,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報送及時。需要匯總報表的部門和單位,應按匯編範圍匯總,防止漏報。

財政專戶會計應將匯總編制的本級決算草案及時報本級政府審定,並將經本級政府審定的本行政區域的財政專戶資金決算上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專戶會計應嚴格遵守和執行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有關總會計的規則和規定,做好財政專戶會計工作。

第二十六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比照社會保險基金執行。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