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中國證監會的批準: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壹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
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作為基金公司的主要股東也有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基金管理公司註冊
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出資比例)最高,且不低於25%的股東。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
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如果作為基金公司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註冊資本、凈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
,且具備上壹條第二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公司
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基金公司。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證
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第八條規定
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
,資信良好,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
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繳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基金公司股東限制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持有其他股東的股份或者擁有其他股東的權益;不得與其他股東同屬壹個實
際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關聯關系。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出資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
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國家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
壹家機構或者受同壹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
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壹家(這個要求俗稱”壹參壹控“)。
基金公司人員資格
主要由這幾部規定規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
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
其中,對於壹般的基金公司人員而言,從業需要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在《證券業從業人
員資格管理辦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證監會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取得基金從業資
格:
(壹)具有中國證券業協會頒發的基金從業資格證書的;
(二)通過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中“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及“證券投資基金”科目考試的;
(三)參加過2003 年以前中國證監會或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基金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培訓班
,且考試成績合格的;
(四)取得境外基金或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相關從業資格,或者執業所在國家(地區)不要求具備
相關從業資格,最近5年壹直從事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分析、基金營銷等業務,並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中
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考試或者考核的。
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壹般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
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
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具體要求由《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規定。其中
,督察長是監督檢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的高級管理人員,
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專門規定。
對於基金經理,雖不屬於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但是《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
職管理辦法》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也對基金經理的任免做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