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利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家族信托作為其他利益的信托,並沒有規定受益人僅限於委托人的特定關系,比如親屬關系。也就是說,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完全可以通過受益人的設定來捐贈資產,達到慈善目的。
通過家族信托開展慈善活動需要註意幾個問題。
第壹,為了慈善事業的有序開展,信托方案的設置極其重要,它是信托利益支付的基礎。
第二,為了慈善事業的長期生存,需要解決信托資金的保值增值問題,因此選擇合適的資產管理人尤為重要。國內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當然可以擔任資產管理人,但並不強制受托人擔任資產管理人。客戶可以選擇自己信任的資產管理公司來發揮信托資產管理的作用。
第三,關於受益人設置的問題。這取決於客戶的具體意願。妳既可以指定具體的受益人,也可以針對具體的群體設定具體的標準,根據這個標準篩選受益人。簡而言之,受益人必須是可識別的,否則就達不到慈善的目的。根據標準篩選受益人,可以交給受托人執行。
第四,家族信托的監管。為了保證資金安全,實現信托目的,有必要設立信托監督人,對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和信托利益的支付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