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積金基數計算方法: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計算口徑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職工年工資總額除以實際繳費工資月數。職工年度工資總額是指壹年內各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2.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不得低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市級工資標準1720元;下崗、退休職工月繳存基數不得低於全市基本生活費1204元。
3.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別為12%,其他單位分別為8%-12%。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必須與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壹致。外商投資企業的繳存比例可按市政府有關文件執行。
住房公積金的作用是購買或建造自住住房;住房翻新或重建;用於房屋裝修;支付後期抵押貸款;交房租緩解租房壓力;支付治療以外的重大疾病,以減輕家庭負擔。
住房公積金的作用:
1,提高員工收入;
2.降低貸款利率。住房公積金貸款產生的利率低於其他類型的銀行貸款;
3.沒有稅收負擔。住房公積金雖屬於職工個人,但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減輕職工負擔,住房公積金用於職工購買、裝修、建房,可以減輕職工購買房產的資金壓力;
5.為老年人提供保障;
6.解決員工租房問題。
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的主要目的是增加我們的個人收入,少交個人所得稅。另外,買房可以享受低息公積金貸款。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