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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非稅收入管理,完善預算管理制度,健全公***財政職能,優化經濟和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稅收入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收入、社會保障基金、債務收入、住房公積金以外,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執收單位)在履行國家管理職能、行使國有資源(資產)所有權或者提供特定公***服務時,通過征收、收取、罰沒或者募集、受贈等方式依法取得(以下簡稱執收)的資金。

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具體包括:

(壹)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罰沒收入;

(四)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六)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以及其他應當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的資金(以下統稱其他非稅收入)。

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項目目錄,由省財政部門向社會公布。第四條 非稅收入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分級分類管理。非稅收入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高效和便民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非稅收入管理政策,完善管理體系和監督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制定非稅收入管理制度,組織非稅收入執收、核算、分配、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人民銀行)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稅收入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執收管理第六條 非稅收入項目的設立、變更、取消、停止執行和執收標準的調整,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第七條 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維護公***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設立本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取消、停止執行本省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者降低執收標準,減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負擔。第九條 非稅收入由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執收單位負責執收。

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對委托執收非稅收入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不得委托執收。受委托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執收非稅收入,不得轉委托。

禁止委托個人執收非稅收入。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非稅收入執收管理,不得向執收單位下達非稅收入執收指標。第十壹條 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公示執收的非稅收入執收依據,包括項目、對象、標準、範圍、期限、方式;

(二)按照規定收繳非稅收入;

(三)記錄、匯總、核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

(四)執行非稅收入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執收單位不得違法執收非稅收入,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稅收入。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繳款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非稅收入繳納義務,不得拒絕繳納。

對違法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擴大執收範圍、提高執收標準以及違法使用票據執收非稅收入的,繳款人有權拒絕繳納並向有關部門舉報。第十三條 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但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的款項除外。

財政部門和執收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改進執收方式,提高執收效率,為繳款人繳款提供便利。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人民銀行認定的具有代理國庫集中收付業務資格的銀行中,采用招標投標方式確定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並向社會公布代理銀行名單。

執收單位需要委托銀行代收非稅收入的,應當在財政部門公布的代理銀行名單中選定代理銀行。

代理銀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納、清算非稅收入,並及時劃轉國庫或者非稅收入財政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