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第壹條為了規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由繳費人和繳費單位按照繳費基數的壹定比例繳納,並根據國家法律法規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規劃基金的籌集和使用;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如實反映基金的收支情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安全。
第五條為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征繳,稅務機關和經辦機構有權要求繳費單位如實提供就業情況、工資發放、財務報表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原始資料和數據。
第六條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和平衡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