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我市參保的戶籍限制,對人員流動和勞動者就業將更加便利;同時,進壹步減輕企業和各類用人單位負擔,優化我市營商環境。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按照本單位繳費基數7.5%的比例調整為6.5%。通過降低繳費比例,預計每年可減輕參保企業和單位負擔3.68億元。
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
1提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限額。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每人每年654.38+0.2萬元提高到654.38+0.5萬元。
2.降低壹、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線。壹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線由600元調整為4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線由700元調整為600元。
3.調整惡性腫瘤住院患者的治療。過去惡性腫瘤住院患者使用放、化療藥物住院時按自然年度壹次性起付標準收取,在本市因惡性腫瘤住院時調整為自然年度壹次性起付標準。解決以往放化療藥物使用的限制性條款,進壹步減輕惡性腫瘤患者的負擔。
4.提高三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分娩產前檢查費用標準。壹、二級定點醫院女職工定額結算標準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產前檢查費用和生產費用在出院結算時壹並支付。
員工大病保險待遇的調整:
1提高報銷比例。此次明確職工住院(含門診特殊疾病)在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合規醫療費用,采取“分段計算”方式支付。具體比例為:654.38+萬元以下為90%,654.38+萬元(含)至20萬元(含)為92%,20萬元以上為95%。打破之前90%的固定報銷比例。
2提高支付限額。職工大病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由每人每年40萬元提高到50萬元,大病保險“保大病”能力不斷增強。
職工個人賬戶改革和待遇調整
1調整個人賬戶轉移標準。將個人賬戶比例分年齡段,調整為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納入統籌基金;醫保退休後,個人賬戶由統籌基金按月撥付,撥付金額為20265438年我市參保退休職工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2%+0。
2.擴大個人賬戶支付範圍。建立員工個人賬戶,互幫互助家庭。職工個人賬戶可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個人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用耗材發生的費用。
3 .提高普通門診治療水平。職工門診起付線由300元降低到100元,報銷比例由30%提高到50%,退休職工提高到60%,支付限額由1200元提高到2000元。
4 .門診慢性特殊疾病與普通門診待遇同時享受。過去只能選擇參保職工普通門診和門診的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治療,普通門診和門診的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治療可以同時享受。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政策調整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將按照戶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將我市所有未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納入其中。取消統籌區域外城鄉居民在我市參保需要居住證的限制,只要持身份證和戶口本即可參保。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待遇調整以弱勢群體為重點,對弱勢群體的保障力度加大。大病保險最低起付標準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最高支付限額。
法律依據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秦皇島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壹條為進壹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維護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冀府發[2020]13號)、《河北省醫療保障局河北省財政廳關於推行國家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實施意見》(冀府發[2020])
第二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實行市級統籌,基金統收統支。建立覆蓋範圍、支付政策、待遇水平、基金管理、定點管理、支付管理、經辦服務和信息系統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建立覆蓋全民、保障基本、公平享有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對象:我市常住人口中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在我市居住並持有港澳臺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和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人員;持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在我市居住的人員;非我市戶籍且常年在我市城鄉就讀幼兒園的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和我市普通高等學校各類全日制學生(以下簡稱高校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