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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維護職工和居民參加和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養老保險包括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

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企業年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社會養老保險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第四條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從業人員和深圳經濟特區內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具有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個人繳費者),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被保險人)具有本市戶籍,同時參加當地補充養老保險。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繳納養老保險費。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第六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工作。

市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社會養老保險相關的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和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按照各自職責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

街道辦事處承擔本轄區內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第七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在廣東省就業的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按照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征收第八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是:

(壹)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合法經營收入;

(四)其他收入。第九條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是:

(1)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

(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

(三)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合法運營收入;

(四)其他收入。第十條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月繳費基數為其上月工資總額;新就業、再就業和新設立用人單位的職工首月繳費基數為其首月工資總額。工資總額超過上年度廣東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的,以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加權計算,超出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每月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的繳費基數之和。

個人繳費者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在廣東省上壹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範圍內確定自己的繳費基數。

職工和個人繳費者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與本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相同。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每月按單位繳費基數的1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每月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用人單位每月按職工繳費基數的百分之壹繳納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記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個人繳費者按照自定繳費基數的2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14%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按照繳費基數的百分之壹繳納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記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的下限調整到國家和廣東省規定的標準。

調整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繳費比例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