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社保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後,市社保局從審核後的次月起將失業救濟金按月支付到失業人員的銀行賬戶。
3.也就是說,失業救濟金壹般在當月和次月發放,審核時間壹般在5個工作日左右。如果申請人多或者提交的資料不完整或不正確,時限會變慢,最遲壹個月內可以完成審核。社保局自受理用戶失業救濟金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審核,經市社保局審核同意後於次月將用戶收入救濟金發放到失業證上。
壹、失業申請材料:
1,失業登記表;
2.身份證(社保卡)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
3.學校無就業經歷的,提供學校畢業證;
4.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提供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
二、失業過程:
1.受理:核實申請材料,將信息錄入系統,在系統中進行比對。不符合條件的,壹次性告知申請人,並壹並退回材料;符合要求的,立即受理。
2.辦理:辦理失業登記,在就業創業證上記錄失業登記的相關信息。有需要辦理就業創業證的,出具就業創業證予以確認。形成業務確認表,由申請人確認。
3.歸檔:歸檔業務數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