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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防洪保安費是怎麽收的?

防洪保安費

1、政策依據:

(1)市人民政府《關於征收防洪保安費的通知》(南府字[1997]4號);

(2)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征防洪保安費的決定》(桂政發[1996]102號);

(3)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征防洪保安費的補充決定》(桂政發[1997]59號);

(4)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防洪保安費有關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桂政發[2000]5號)。

2、征收對象:

(1)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2)從個人收入中征收。

3、征收主體:財稅部門,具體征收機關為:

(1)用財政經費發放工資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種群眾組織的幹部、職工,按工資性收入繳納的防洪保安費,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

(2)對以繳納增值稅為主的工業企業、商業批發零售、加工、修理修配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及其企業幹部、職工個人繳納的防洪保安費、由國稅部門負責征收;

(3)對以繳納營業稅為主的金融、保險、郵電、旅遊、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和個體戶及其企業幹部、職工個人繳納的防洪保安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

(4)對農、林、牧、漁及其企業幹部、職工繳納的防洪保安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

(5)凡個人繳納的防洪保安費,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6)防洪保安費按屬地原則征收管理。駐桂中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自治區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繳納的防洪保安費,由駐地征收機關按上述分工征收管理,財政部駐廣西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協助征收;

(7)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的防洪保安費,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

4、征收標準:

(1)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鄉個體工商戶及有營業收入的事業單位,按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1%征收;

(2)銀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06%征收,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06%征收。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租賃公司、典當、拍賣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0.1%征收;

(3)凡有固定工資收入的職工,按月工資收入分檔次壹次性征收;月收入250元以上,400元(含4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征收40元;月工資收入4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征收60元;農村個體工商業戶按每戶每年30元征收;城鎮個體工商業戶按每戶每年60元征收;

(4)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按當年收入總額的3%征收;

(5)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

5、資金使用管理規定:

(1)防洪保安費專項用於重點防洪工程的建設和維修,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2)按現行財政體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管理,收支情況要在預算上單獨反映;

(3)可按年度實收防洪保安費總額的5%提取征收手續費和有關防洪保安工作的費用;

(4)按3:7的比例分配,即30%上交自治區,70%留各地、市、縣(市)。

6、征收減免規定:下列人員、單位的收入,免征防洪保安費;

(1)離退休人員;

(2)現役軍人;

(3)殘疾人員;

(4)監獄、勞教單位;

(5)軍工企業生產軍品部分;

(6)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項目;

(7)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重大損失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防洪保安費。

7、征收執行時間:現行收費標準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停止執行。

深圳不收?他那裏不漲洪水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