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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如何繳納社保?

壹、壹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壹次性傷殘津貼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1個月。

享受月傷殘津貼(按月發放)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壹次性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註:工傷職工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壹次性傷殘津貼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工傷死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員工工資×40%,其他親屬=員工工資×30%。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失蹤發生事故的處理標準。

1.職工因公外出工作發生事故或者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常發放工資。

2.從第四個月起停止發放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死亡撫恤金。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辦理。

補償項目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如下:

1,壹般傷害賠償(未達到傷殘)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住宿費。

2.殘疾補償

醫療費、工傷人員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工資、交通住宿費、輔助器具費用、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死亡賠償

喪葬補助金、壹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員工下落不明。

員工外出或搶險救災時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應根據不同情況確定。職工未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獲得的補償項目包括:供養親屬撫恤金、50%的壹次性死亡補助金(遇有困難);職工被宣告死亡,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壹次性補助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因工傷殘職工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