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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20年),浙江省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04年6月5日至10月6日實施。為認真貫徹《條例》,切實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意義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化工傷保險制度改革,是提高我國建設水平,適應加入世貿組織後新形勢,加快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要舉措。自1991在我省開展工傷保險制度改革以來,這項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參保覆蓋面仍然較窄,各地操作程序不夠規範,工傷糾紛數量仍在逐年增加。《條例》的頒布實施,為規範工傷保險、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建設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對有效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風險、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條例》和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我省率先建立比較完善的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要求,把貫徹《條例》擺上各地區、各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確保《條例》的各項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第二,進壹步明確相關政策法規

(壹)本省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全部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為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其繳費費率的乘積。統籌機構應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和本行業工傷發生率,確定個體工商戶的繳費費率。

(二)鑒於我省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縣(市)級統籌,為便於順利實施,可繼續實行市本級和設區的縣(市)統籌。

電力、鐵路、電信、郵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業單位的工傷保險按現行管理辦法進行統籌,今後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他已參與省級總體規劃的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與設區的市市級總體規劃。

(三)全省工傷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各級勞動保障、地稅、財政、人民銀行等部門要抓緊銜接,盡快完成工傷保險費征繳的移交工作。

(4)工傷保險基金在各統籌地區的現有結余作為儲備金。自2004年起,所有統籌基金均從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中提取作為補充準備金。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當年收不抵支的,由上年結轉結余彌補;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時,導致以前年度結余仍不足以彌補的,應當用歷年儲備金彌補;歷年儲備金仍不足彌補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支付。儲備金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五)五、六級工傷職工可以自行提出終止或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5級30個月,6級25個月。傷殘就業補貼,5級30個月,6級25個月。

工傷7級至10級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7級10個月,8級7個月,9級4個月,10級2個月。殘疾就業補貼:7級65,438+00個月,8級7個月,9級4個月,10級2個月。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發放。

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遞減20%的標準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不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因工死亡職工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60個月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

(七)工傷職工享受的傷殘津貼調整辦法,參照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工傷職工的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情況適時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8)職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被認定或認定為工傷的,其待遇以總額補足差額的方式支付。

(9)根據條例要求,工傷保險制度的運行需要行政管理、業務經辦和勞動能力鑒定三個機構的配合。各地要加強工傷保險組織管理體系建設,盡快建立健全工傷保險工作機構,充實專業人員,為條例的實施提供應有的組織保障。

三、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條例》的順利實施。

工傷保險涉及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政府要進壹步加強領導,精心組織,以實施《條例》為契機,紮實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要認真學習條例的規定,認真清理與條例不符的政策法規,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實強化服務意識;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采取各種有效方式,進壹步加大對《條例》的宣傳力度,增強企業和職工的參保意識,營造良好的執法氛圍。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地稅、衛生、民政、人事、編制、安全生產監管、工會等部門要加強溝通,積極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