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置房,是政府為城市道路建設等公共* * *設施建設項目,向被拆遷戶提供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並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3.這時候的過戶交易和壹般的房子沒什麽區別。安置的對象是城鎮居民的拆遷戶,包括征地拆遷的農民。隨著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進壹步加快,迫切需要政府建造盡可能多的安置房來滿足拆遷戶的需求。
4.安置房是指政府在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為安置拆遷戶而建造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並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只有在取得安置房房產證後才能進行。
5.壹個小區,商品房過了保修期需要維修,安置房也需要維修。不能說商品房交了專項維修資金就需要維修,安置房交了才維修,影響整個小區的居住環境。用商品房業主繳納的維修資金為拆遷戶業主修繕房屋,顯然是不合理的。
6.因此,在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無論是商品房還是拆遷戶,都應該壹視同仁,都應該繳納專項維修資金,即拆遷戶按照同類商品房價格的2%向開發建設單位繳納,開發建設單位在領取買賣合同時交給房管局。專項維修資金標準為:高層(含帶電梯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各地房屋維修資金標準與經濟水平掛鉤,具體收取標準略有不同);
房屋維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比例×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