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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財政局關於寧波市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波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甬政〔1997〕8號)精神,強化社會保障基金的預算約束,確保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保值、增值,促進社會保障事業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社會保障基金是政府行使管理職能,建立保證廣大職工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以政府信譽擔保,通過法律、法規強制建立的專項基金。它不同於財政預算內、預算外資金,只能按規定全部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第三條 社會保障基金包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再就業專項經費、職工醫療保險基金、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基金、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兵役義務費及重點優撫對象優待金、職工幫困基金等。第四條 在國家財政建立統壹的社會保障預算之前,社會保障基金先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實行預、決算制度。

社會保障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各級財政部門會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制定執行。第五條 社會保障基金預算是指按規定籌集並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和由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安排的用於專項社會保障支出的計劃。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實行“劃分項目、核定收支、分級包幹”的管理體制。第六條 社會保障基金預算按統籌範圍和統籌層次分市、縣(市)區兩級,兩級預算分別由同級各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的預算組成。

全市社會保障基金總預算由市級和縣(市)區級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組成。第七條 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二章 預算管理職權第八條 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審查和批準本級社會保障基金年度預、決算及年中預算調整方案;組織本級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的執行;制定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管理重大的規定。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行政府預算管理部分職能,預審本級社會保障基金年度預、決算及年中預算調整方案;監督本級各部門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執行;協調處理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管理的有關重大事項。第九條 市及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是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審核並匯總編制本級社會保障基金年度預、決算草案及年中預算調整方案;具體組織本級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的執行;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執行情況;貫徹上級財政部門及本級政府制定的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管理規定;監督檢查本級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和下級財政部門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審核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提出的社會保障基金結余額的安排;安排並撥付本級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經費;負責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核算工作。第十條 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審核下屬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擬定的各項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及年中預算調整方案;具體組織並監督下屬的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預算執行;貫徹執行上級有關部門和本級政府及財政部門制定的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管理規定。第十壹條 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是各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的具體編制和執行單位,編制社會保障基金年度預、決算草案及年中預算調整方案;嚴格執行經本級政府批準的社會保障基金預算,負責社會保障基金具體籌集和發放工作;負責社會保障基金結余額存期和購買國債的安排;執行本級政府和財政部門制定的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管理規定;定期向本級財政部門和相應的上級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社會保障基金預算執行情況;負責社會保障基金及其機構工作業務經費收支管理核算工作。第三章 預算編制第十二條 社會保障基金預算由社會保障基金預算收入和社會保障基金預算支出組成。社會保障基金預算收入包括:各項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利息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它收入。社會保障基金預算支出包括:各項社會保障金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它支出。第十三條 社會保障基金預算草案由各級財政部門、各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負責編制。

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必須在每年的11月份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下年度社會保障基金預算草案。財政部門在審核各社會保障基金預算草案的基礎上,匯總編制本級社會保障基金當年預算草案,並在當年的3月份前經同級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後報政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