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護士工資標準實施辦法》如下:
壹、從1988年10月起,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中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現行各級工資標準(基礎、職務工資之和,下同)均提高10%。
二、提高工資標準的具體範圍
凡在病房、門診、手術室、急診室、治療室、供應室、地段保健、消毒科以及窺鏡室、導管室、血液透析室、CT室和營養科等護理崗位直接護理病人、從事護理技術操作和營養配制工作並聘為護士、助產士、護師、主管護師、正副主任護師(以上人員統稱護士)等專業技術職務的人
員以及在醫院護理部專職從事護理管理工作的護士均屬於提高工資標準範圍。
除以上十四個護理崗位的護士外,在其他醫技科室聘為護士職務的人員,是否列入提高工資標準範圍,由醫院提出意見,經主管單位審核,分別報請市、區、縣衛生局視其護理工作的實質內容,予以確定。
事業單位所屬的醫務室和農村鄉衛生院中主要從事護理工作,並聘為護士職務的、也可以列入提高工資標準範圍。
國家機關所屬的醫務室中,凡1983年9月1日以前取得護士職稱,現主要從事護理工作的,可暫列入提高工資標準範圍,如在職稱改革中不評護士的,提高的部分即行取消。其他原未取得護士職稱的人員,待職稱改革中聘為護士職務後,從實行護士職務工資之月起執行提高後的工
資標準。
三、幾項具體規定
1.從事護理工作不滿20年的護士,1988年10月1日以後因工作需要已調離護理崗位的,調離前可以提高工資標準,提高的部分補發到調離護理崗位之月。調離後即不再執行提高的工資標準。非因工作需要已調離護理崗位的護士,調離前提高工資標準的部分不予補發。198
8年10月1日以後,達到離退休年齡,並在護理崗位上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其工資標準提高的部分可補發到離退休之月,但不得計入離退休費基數。
2.從事護理工作滿20年及其以上的護士,1988年10月1日以後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準,調離護理崗位後,在醫療衛生機構從事其他工作的,僅按調離護理崗位時的工資標準(基礎、職務工資之和)提高10%,並且提高的部分不再隨著以後工資增長而增加。
3.1988年9月30日以前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護士,確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準,按國務院國發〔1983〕141、142號文件及我市有關文件規定辦理了延長離退休年齡手續,1988年10月1日以後才辦理離退休手續(或因工作需要現尚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護士,
可以列入提高工資標準範圍。非上述原因未辦離退休手續的,不得列入提高工資標準範圍。
4.1988年9月30日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調離護理崗位的護士,不列入提高工資標準範圍。
5.分配到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護理崗位的中專(含職業高中)畢業生,見習期間的臨時工資待遇也提高10%。
6.已執行《提高中小學教師工資標準的實施辦法》或公安幹警工資標準的護士,不再按本規定提高工資標準。
7.1988年10月1日以後,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準從提高工資標準單位調出的護士,凡符合提高工資標準條件的,其工資標準提高的部分由調出單位補發到工資關系轉出之月;從其他單位調入提高工資標準單位的護士,其工資標準提高的部分由調入單位從工資關系轉入之月補
發。
8.1988年10月1日以後,在護理崗位上因高聘專業技術職務增加工資或獎勵晉級增加工資的護士,按其增加工資前後的工資標準,分段計發提高10%的部分。
9.護理崗位的護士兼任行政(或黨群)職務,並已按行政(或黨群)職務工資執行的,如果其護士職務工資標準提高後比現行政(或黨群)職務工資標準高,可改按護士職務工資標準執行,並加發提高的部分。但提高部分不得加在現行政(或黨群)職務工資上。
10.提高工資標準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市、區、縣財政分級負擔。
11.在工資改革試點單位中,提高護士工資標準所增加的工資基金,是否統籌使用,由各單位自行決定。
12.企業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的同類人員是否參照執行,由企業自行決定。所需資金由企業掛鉤或包幹工資總額中解決。
13.集體所有制的醫療衛生機構是否參照執行,由各區、縣、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