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銀行業發展現狀來看,對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征稅,只會減少銀行當期利潤,不會從根本上削弱其競爭力。中國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工、農、中、建、交)都得到了國家財政的註資,這意味著納稅人承擔了銀行股改過程中的所有成本。管理者經營良好,國有金融資本增值收益歸國家所有;管理者經營不善,國有金融資本流失也由國家承擔。為了避免納稅人在危機期間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額外風險損失,對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征收金融穩定稅尤為必要。
2.加強對金融創新的監管考慮到我國銀行業的發展現狀,為了控制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風險而限制銀行資產規模、降低可替代性是不可取的。最有效的方法是降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風險相關性。金融危機表明,金融產品的創新只能轉移和分散風險,而不能降低風險。隨著金融衍生品的創新越來越多,其風險積累也會越來越高。因此,加強金融創新監管的重點是加強並表監管和理財產品監管,要求所有系統重要性銀行有效執行並表制度和理財產品,做到“成本可控、風險可控、信息真實披露”。監管部門應將金融創新建立在實體經濟有效需求的基礎上,將金融產品創新活動納入明確的法律和制度框架,有效規範金融產品創新,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創新杠桿放大效應帶來的負面影響。2007年,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執行董事麥卡利首次提出影子銀行的概念。2010年9月,美聯儲主席伯南克將影子銀行定義為“除了受監管的存款機構之外,充當將儲蓄轉移到投資的中介的金融機構”,壹般包括抵押貸款公司、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結構性投資工具(SIV)。由於影子銀行的產品結構設計非常復雜,信息披露不充分,監管機構和金融市場參與者很難識別壹系列風險,包括產品風險和交易對手風險。此外,由於影子銀行沒有資本充足率的剛性約束,雖然自有資金很少,但業務規模很大,潛在信用擴張倍數可能達到幾十倍。
2010以來,隨著我國穩健貨幣政策的實施,國內銀行面臨著信貸沖動旺盛與信貸額度之間的矛盾。商業銀行為規避貸款規模限制,推出了銀信合作、信貸資產轉讓等“影子銀行”業務,導致金融體系潛在風險巨大。因此,監管部門應特別關註“影子銀行”對金融體系穩定性的影響。首先,監管部門要根據影子銀行的業務規模和業務特點,明確資本和流動性要求,建立嚴格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檢查制度,控制金融產品的杠桿率。其次,監管部門應要求影子銀行定期或及時向其披露包括產品設計、產品銷售、交易方式等信息,以提高金融產品和金融市場的透明度。最後,有必要加強監管當局之間的國際合作。美國的次貸危機迅速蔓延到全球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這與影子銀行的國際化發展密不可分。因此,國內監管部門應積極參與全球金融監管體系建設,加強與IMF、G20等國際組織在信息共享、會計準則、法律制度協調等領域的合作,建立應對金融危機的聯合應急機制。2010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在“宏觀審慎政策:亞洲視角高級研討會”上總結了當前中國金融體系面臨的系統性風險:“國內信貸持續擴張勢頭依然強勁,跨境資本流動蘊含潛在風險。流動性過剩、通貨膨脹、資產價格泡沫、周期性不良貸款增加等宏觀風險明顯上升,金融業資產質量和抗風險能力面臨嚴峻考驗。”2008年以來,在寬松的貨幣政策下,中國經濟面臨著內部通脹壓力加大和外部匯率戰的雙重壓力。流動性過剩和規避政策限制的金融產品的出現也使得金融監管當局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
在當前貨幣政策不改變總量調節基礎的條件下,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監管具有不同的政策目標和工具,難以相互替代。因此,加強貨幣政策與宏觀審慎監管的配合非常必要。實際上,央行面臨的壹個核心問題不是物價穩定和金融穩定之間的權衡,而是如何在當前經濟穩定和未來經濟穩定之間做出決策,即政策的實施必須通過物價穩定和金融失衡的雙重視角綜合評估經濟形勢。當經濟過熱的跡象出現時,如果貨幣政策仍然寬松,任何後續的宏觀審慎工具都將難以奏效。換句話說,宏觀審慎監管的結構調整優勢必須建立在適當的貨幣總量調整基礎上。
因此,為維護金融環境的穩定,在制度設計上,貨幣當局和監管當局應盡快建立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就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及時相互通報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政策執行情況和取向;要加強兩者的信息共享,盡快建立統壹高效的金融信息中心,從規避金融監管的角度防止金融機構隨意轉移金融資產和進行非法經營;要通過提高透明度、引導公眾預期等手段,定期公布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運行情況,向公眾表明貨幣當局和金融監管當局對當前金融運行的態度和看法,通過市場手段調節金融中介,防止或減緩金融市場對金融政策預期的沖擊,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