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是為實現特定經濟社會領域的政策目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準,依法向特定群體無償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壹種非稅收入。政府性基金種類繁多,與壹般稅、特殊類型稅、規費、受益費等有著明顯區別,其基本特征表現為特別政策性、被課征群體特定性、特殊的法律關聯性、非對待給付性和專款專用性。盡管與域外類似之財政工具壹樣,政府性基金同為具有擴張性質的財政工具,但卻有其不同的產生背景和現實狀況,在相當程度上是我國財政體制失範的產物,並在事實上曾經壹度被濫用。即便在政府性基金管理日漸規範的今天,如何有效規範和約束政府性基金這壹特別財政收支工具,以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依然是政府性基金法律制度中值得研究的中心議題。
政府性基金的預算編制:
1、基金收支預算在國務院復式預算辦法正式頒發前,在財政預算上暫采用單獨編列辦法。即各級財政部門單獨編列壹張“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表”,將基金收入與基金支出按照壹壹對應的原則排列,不計入壹般預算收入總計和壹般預算支出總計。
2、各基金征收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於每年第四季度根據財政部門的部署,匯總編報下年度的分項基金預算。分項基金預算經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批準後執行。
3、基金預算內容包括年度基金收入預算與基金支出預算,以前年度基金結余也應在基金預算中反映。基金收入預算根據上年度征收任務完成情況和本年度征收任務及征收標準調整變化情況等確定;基金支出預算根據基金收入情況,按規定的用途、支出範圍和支出標準編列。屬於基本建設項目應按基本建設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編報基本建設支出預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
第八條 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
第九條 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壹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特定公***事業發展的收支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根據基金項目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基金項目編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十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對國有資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並安排資金調入壹般公***預算。
第十壹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對社會保險繳款、壹般公***預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社會保險的收支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按照統籌層次和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做到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