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電網建設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了保證三峽工程建設基金中三峽輸變電工程建設資金(以下簡稱三峽電網建設基金)的保值增值,促使三峽電網建設基金合理和有效使用,防止三峽電網建設基金被擠占、挪用、浪費和流失,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三峽電網建設基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壹是根據國家計劃委員會、電力工業部《關於八省、市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標準和葛洲壩上網電價的通知》(計價管〔1997〕463號),對三峽第壹批發電機組投產受益地區每千瓦時電加收6~8厘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二是根據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關於四川省新征三峽基金使用問題的通知》(國三峽委發辦字〔1996〕9號)文件規定,用於三峽電站至四川、重慶的送變電工程建設和前期工作的四川省和重慶市每千瓦時電新加征的3厘錢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第三條 三峽電網建設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區別對待、分類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即對三峽電網建設基金,按照不同的資金使用單位和使用性質,采取不同的管理辦法。凡直接使用的單位,對三峽電網建設基金只能用於三峽輸變電工程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凡間接使用的單位,對三峽電網建設基金應首先滿足合同規定的相關支出。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1)直接使用三峽電網建設基金的單位,即中國電網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網公司);(2)間接使用三峽電網建設基金的合同單位,包括工程項目委托管理單位、工程設計單位,在履約期間的各施工單位、科研單位、監理單位及國內有關制造廠家,電網公司所屬物資公司、網聯直流咨詢公司等單位。第五條 三峽電網建設基金是國家對國家電力公司註入的國家資本金。國家電力公司作為出資者撥入電網公司的三峽電網建設基金,作為電網公司的法人資本金,由電網公司用於三峽輸變電工程。第六條 電網公司應根據國家審定的概算,貫徹“靜態控制,動態管理”的要求,進行投資控制和管理,並嚴格規範內部資金的使用行為。第七條 國家電力公司根據工程進度和資金平衡情況提出三峽輸變電工程年度投資計劃建議,經與國務院三建委辦公室協商後,報國家計委納入國家投資計劃,並根據國家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編報年度資金計劃,合理調度資金。第八條 電網公司要按計劃、合同及工程進度及時撥付三峽電網建設基金。第九條 電網公司應加強內部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必要的激勵和競爭機制,嚴格控制工程造價,力爭投資有所結余。單項工程竣工出現結余時,主要應用於整個三峽輸變電工程以豐補歉,在滿足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生產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經計劃、財政等部門核定結余投資額後按規定預提留成收入。結余投資建立專賬管理,按規定使用。第十條 電網公司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和制度,建立基金撥付和使用情況財務月報、年報制度,及時將基金撥付和使用情況通過國家電力公司報送財政部、國家計委等國家有關部門。第十壹條 項目委托管理單位使用三峽電網建設基金的管理。電網公司對項目委托管理單位上報的年度資金計劃進行審核平衡。電網公司根據資金到位情況,按照年度投資計劃和工程進度,向項目委托管理單位撥付的工程建設基金,只能用於三峽輸變電工程項目的支出。第十二條 電網公司對項目委托管理單位負責範圍之外的工程項目直接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款項的管理。工程價款的結算以承包合同和實際完成的工作量為依據。具體包括:工程建設承發包合同、年度投資執行計劃、經監理單位審核的施工統計報表及工程價款結算單。第十三條 物資采購和設備購置的資金管理。電網公司委托所屬物資公司負責物資采購和設備購置。電網公司對物資公司上報的年度物資采購和設備購置計劃進行審批,按照雙方簽訂的經濟合同,結合資金到位情況和工作進度撥付資金。第十四條 科研單位的科學研究試驗經費的管理。電網公司以服務工程、應用工程為原則確定三峽輸變電科研課題,與各相應科研單位簽訂的科技咨詢合同、科技服務合同,合理安排資金用於支付咨詢費和科研經費。其中專門針對三峽輸變電的特性而進行的科研項目,由電網公司向科研單位撥款。科研成果歸電網公司所有;與有關科研院所簽訂的屬於階段性服務三峽工程需要的科研項目,可以采取撥款和貸款方式同時投入進行開發,科研成果***享,其經濟效益視撥款和貸款比例由合作雙方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