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以下規定僅供參考: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務與行政處
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2016
川人社發[2065 438+06]37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的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做好2016年我省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壹是調整基礎養老金發放對象和時間。
2016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2015 12 31年及以前已辦理退休(退職)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符合上述條件,但2月315+06+31日及以前死亡或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退休(退職)人員除外。基本養老金的增加從2016 1開始執行。
本次增加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年齡、年限計算截止時間為2015 12 31。
二、調整基本養老金標準和辦法
(壹)定額調整措施。
每人每月基本養老金增加40元。
(2)聯動調整措施。
1.企業退休人員:
壹是以本人2015、12年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3.5%;
二、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增加3元。
2.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6月65438+10月65438日及以後退休的人員:
按照企業退休人員調整辦法進行調整。
3.事業單位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人員:
以我2015到12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5.0%。
(3)適當傾斜法。
下列情況的退休人員,先實行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辦法,再按下列標準和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符合本款以下兩類及以上的,可重復累計享受:
1.高級退休人員。
(1)年滿70周歲但未滿80周歲,增加40元;
(2)年滿80周歲不滿90周歲的,增加80元;
(3)90周歲及以上,增加120元。
2.2015艱苦邊遠地區新增企業退休人員。
(4)壹、二類增加40元,三、四類增加50元,五、六類增加60元。上壹次轉戶期間已享受此傾斜政策的,不再享受。
3.企業離休幹部。
(五)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轉業幹部,繼續按中辦發〔2003〕29號文件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三、調整基本養老金籌資渠道
(壹)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外,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列入2016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各地要按照省級統籌的要求,采取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養老保險基金補貼等措施,確保增加的基礎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進壹步加強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和結算工作。
(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三)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點森工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統壹撥付。
四、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其他有關規定。
(1)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有關規定,退休人員增加的基礎養老金,應當按照退休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沒有個人賬戶或者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的,由社會統籌基金統壹收取。
(2)退休人員截至16年10月仍在服刑、被判處管制、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暫予監外執行或者被假釋的,不增加基本養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羈押未定罪的,暫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有關企業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範圍,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實施2002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廳發〔2002〕87號)的規定確定。
(4)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按國家和省規定核定確認的數據為準。退休人員的年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根據政策規定確定,按實際年齡確定。
(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基本養老金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待遇調整由社保經辦機構實施,由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仍由原單位支付的,可由原單位先行組織,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列支,待參保登記完成後再進行結算。
五、做好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工作。
(壹)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我省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在9月底前發放到位。
(二)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審批,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三)本通知下發後,各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根據工作調度要求,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社保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應於6月18前將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完成情況(含相關附表)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四)各地必須嚴格執行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政策,不屬於基本養老保險範圍的其他人員不得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將對此進行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解釋。
2065438+200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