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小區維修基金使用的條件:
1、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部位和公***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2、房屋維修基金的啟用必須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即所謂的“雙2/3原則”,然後報房管部門備案審核,通過後即可支取使用。二、維修基金與物業費的區別:
1、繳納費用的歸屬權不同。維修基金是業主在正式入住前壹次性繳納的,入住之後沒有特殊情況不需要再次繳納。這筆費用由成立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是社區所在地的房管局統壹保管,但使用所有權在業主。只有在房屋的保修期滿或者是社區房屋大修時才能使用,使用時,需要獲得全體業主的投票決定才可。而物業費是業主入住社區之後按月或者是按季度繳納的,這筆錢屬於物業公司,是物業公司對社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等項目進行日常維護、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與居民生活相關的服務所獲得的報酬;
2、費用使用流程不同。維修基金的所有權是全體業主,所以想要使用這筆資金,必須要獲得業主的同意。具體的申請流程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然後通知全體業主,如果該舉措獲得三分之二業主的同意的話,那麽經過審核和批準之後,才可使用劃撥的資金,動工維修。而物業費是社區日常的維護與管理,如果社區的公***區位需要壹些小修小補,或者是業主發現什麽地方破損、有問題時,可以向物業公司反饋,在物業管理處進行登記,物業公司確認審核通過後,就可使用這筆費用對社區進行維護、維修。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壹)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壹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